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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审查意见时,删除一项权利要求中的并列的技术方案可以被接受吗?

发布时间:2019.08.14 广东省查看:1978 评论:5

对权利要求的修改中可以增加或改变技术特征,增加或删除整项权利要求,但并未规定可以删除一项权利要求里面的并列的技术方案啊,这应该属于要分案的范围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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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 第1楼
    现在都这么水帖了吗

    2019/08/14 09:20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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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2楼
    仅仅就答复审查意见中的修改这个问题而言,可以删除。

    2019/08/14 09:32 [来自天津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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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3楼
    13683092489 发表于 2019-8-14 09:20
    现在都这么水帖了吗

    本人新人小白一枚,大版主都是大神,比如李工仲明他们,我就是有啥就问啥的来请教的啦

    2019/08/14 09:39 [来自广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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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4楼
    李工仲明 发表于 2019-8-14 09:32
    仅仅就答复审查意见中的修改这个问题而言,可以删除。

    删除了,权书的保护范围不就变大了么?

    2019/08/14 09:45 [来自广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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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5楼
    忧思难忘 发表于 2019-8-14 09:45
    删除了,权书的保护范围不就变大了么?

    你问的是“删除一项权利要求里面的并列的技术方案”,对吧?
    原来要求保护3个技术方案,现在要求保护2个技术方案,怎么扩大了?

    2019/08/14 10:01 [来自天津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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