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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教关于恢复优先权

发布时间:2019.08.01 天津市查看:1433 评论:3

PCT国际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后,在国际阶段中,要求优先权声明的填写符合规定,但由于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或缴足优先权要求费、而使其中要求的一项优先权被视为未要求,申请人可以在进入国家阶段后请求恢复该项优先权 请问这句话它对不对?根据审查指南,看上去是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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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 第1楼
    这么专业的问题需要查阅条规后才好回答,今天我懒。

    2019/08/02 08:20 [来自浙江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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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2楼
    国际阶段恢复的优先权或者视为未提出的优先权,在中国国家阶段均不接受。

    专利审查指南第三部分第一章
    5.2 要求优先权
    5.2.1 要求优先权声明
    ...
        因中国对专利合作条约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作出保留,专利局对国际申请在国际阶段恢复的优先权(例如,国际申请日在该优先权日起十二个月之后、十四个月之内) 不予认可,相应的优先权要求在中国不发生效力,审查员应当针对该项优先权要求发出视为未要求优先权通知书。
    ...
        国际局曾经向专利局传送的“撤回优先权要求通知书”(PCT/IB/317表) 或“优先权要求被认为未提出通知书”(PCT/IB/318表) 中所涉及的优先权要求应认为已经失去效力,不应写入进入声明中。不符合规定的,审查员应当针对该项优先权要求发出视为未要求优先权通知书。

    2019/08/02 09:51 [来自广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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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3楼
    polymerfox 发表于 2019-8-2 09:51
    国际阶段恢复的优先权或者视为未提出的优先权,在中国国家阶段均不接受。

    专利审查指南第三部分第一章

    谢谢

    2019/08/20 16:59 [来自天津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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