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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9.07.12 山东省查看:2110 评论:20
评论列表
地瓜扒扒
2019/07/12 11:35 [来自山东省]
浪子归途
2019/07/12 11:47 [来自江苏省]
jh1234
2019/07/12 15:24 [来自四川省]
361825661
vx1247536276 发表于 2019-7-12 11:28我这边是专利代理事务所哦,可以签保密协议的
2019/07/12 16:04 [来自辽宁省]
austshu
2019/07/12 16:34 [来自江苏省]
chryn
2019/07/12 17:19 [来自重庆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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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思博市市长
主题:50 回帖:224 积分: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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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靖
2024-03-25 11:12:43
最近审查员是不是尺度都放得很大,参数未解释清楚的,居然可以答复补充,给予授权?
t_1847_Ziw7w6
2024-04-18 16:10:44
编案子涉及到很专业的领域,编的很迷茫,不想干了
地瓜扒扒
2019/07/12 11:35 [来自山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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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12 11:47 [来自江苏省]
0 举报jh1234
2019/07/12 15:24 [来自四川省]
0 举报361825661
这东西专利代理条例里面有,对于楼主说的情况,没什么用
2019/07/12 16:04 [来自辽宁省]
0 举报austshu
你认为有价值,别人未必知道你这个的价值,价值真的不是一眼看出。
技术本身存在价值,专利未必有价值。牛逼的专利才能保护你的有价值的技术。
专利价值的变现,不是那么容易,他需要找到买家,许可给别人或者卖给别人,不是本行业不是那么好卖吧,并且买家考虑可能涉及商业秘密犯罪:
《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限徒刑,并处罚金:
(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们商业秘密的;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
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罪论处。
本条所称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本条所称权利人,是指商业秘密的所有人和经商业秘密所有人许可的商业秘密使用人。
所以,你放心吧。
2019/07/12 16:34 [来自江苏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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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觉得保密协议也没什么用,发明人也不太相信那东西的。主要还是找资深的所,另外是与代理人沟通,看这个人怎么样。
代理人对待这类的发明人也需要有耐心,让发明人信任你,其他就好搞了。
感觉大多是发明人都还是比较容易信任人的,不过也有遇到极个别的情况,老是一点点的透露,始终有些部分藏着掖着的,代理人写起来很难受,也不容易写好。
2019/07/12 17:19 [来自重庆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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