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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明人变更,三种明显存疑的情形

发布时间:2019.05.27 北京市查看:1634 评论:4

本帖最后由 思博小助手 于 2019-5-28 09:25 编辑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三条:专利法所称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是指对发明创造的实 质性特点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人。对于明显存疑的情形,会要求提供额外证明。不是存疑的情形,提供以往的发明人变更声明即可。
明显存疑的情形,有以下三种:
1) 曾发生过转让或者发明人变更同时有转让;
2) 曾变更过发明人;
3) 原始发明人全部变更。

确是以上三种情形中的一种,需提供以下supporting documents:
1)声明。包含变更原因、承诺、所有申请人及发明人的签章;
2)全体发明人的个人有效身份证件的复印件;
3)实质贡献证明。     

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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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 第1楼
    不是存疑的情形,提供以往的发明人变更声明即可。
    在现在的审查制度下,这个也不行了吧

    2019/05/27 13:14 [来自江苏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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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2楼
    1021711703 发表于 2019-5-27 13:14
    不是存疑的情形,提供以往的发明人变更声明即可。
    在现在的审查制度下,这个也不行了吧 ...

    近期有核准通过,发《手合》的呢

    2019/05/27 16:53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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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3楼
    学习下

    2019/05/28 03:27 [来自德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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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4楼
    感谢鱼儿姐姐分享~欢迎大家订阅专辑

    2019/05/28 09:26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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