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明人变更,三种明显存疑的情形
发布时间:2019.05.27 北京市查看:1634 评论:4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三条:专利法所称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是指对发明创造的实 质性特点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人。对于明显存疑的情形,会要求提供额外证明。不是存疑的情形,提供以往的发明人变更声明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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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思博省省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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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在的审查制度下,这个也不行了吧
2019/05/27 13:14 [来自江苏省]
0 举报白桦鱼儿
近期有核准通过,发《手合》的呢
2019/05/27 16:53 [来自北京市]
0 举报Hoffee
2019/05/28 03:27 [来自德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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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28 09:26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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