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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审理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

发布时间:2019.05.22 江苏省查看:774 评论:3

本帖最后由 siceng 于 2019-5-22 17:47 编辑

最近看了一个案件,觉得蛮有意思。给大家分享一下,也希望大家都表达一下自己的观点。不争对错。
以下是案件简介

无锡国威陶瓷电器有限公司、蒋国屏与常熟市林芝电热器件有限公司、苏宁易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民再111号民事判决书〕

【案情摘要】蒋国屏是名称为“一种PTC发热器的导热铝管及PTC发热器”实用新型专利(即本案专利)的专利权人。无锡国威陶瓷电器有限公司(简称国威公司)为本案专利的独占实施被许可人。国威公司、蒋国屏以常熟市林芝电热器件有限公司(简称林芝公司)生产、销售的空调PTC加热器侵害其专利权为由,提起诉讼,要求停止侵权行为,赔偿其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1500万元。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诉侵权产品落入本案专利权利要求2的保护范围,判决林芝公司等停止侵权行为,酌定林芝公司赔偿国威公司、蒋国屏经济损失和合理开支共计100万元。国威公司、蒋国屏和林芝公司均不服,分别提起上诉。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被诉侵权产品缺少本案专利权利要求2的隐含技术特征,不落入专利权利要求2的保护范围。遂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国威公司、蒋国屏的诉讼请求。国威公司、蒋国屏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提审本案。最高人民法院再审认为,二审判决关于本案专利权利要求2保护范围的解释有所不当,被诉侵权产品落入本案专利权利要求2的保护范围。遂判决撤销二审判决,变更经济损失数额共计937万余元。

【典型意义】本案再审判决创新侵权损害赔偿认定机制,在损害赔偿认定方面具有典型性和指导性。对于可以体现出被诉侵权产品销售金额的证据,通过侵权产品销售总金额、利润率、贡献度计算出被诉侵权产品因侵权获得的利润;对于不能体现出被诉侵权产品具体销售金额的证据,依照法定赔偿确定损害赔偿数额。本案通过合理运用证据规则、经济分析方法等手段,特别是充分考虑了涉案专利对被诉侵权产品利润的贡献度等因素,终审改判赔偿权利人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近950万元,通过司法裁判努力实现侵权损害赔偿与知识产权市场价值的协调性和相称性,充分体现了严格保护知识产权的司法政策,切实保障了权利人获得充分赔偿。

我查了一下林芝公司,于18年资不抵债申请破产。

那么我们是不是会有一些疑问?
1,为什么会造成一审二审和最高法的判决各有不同?
2,地方法院和地方企业是不是存在某种联系?
3,将来会不会案件全部由最高法来审理?
4,还是说采用异地审理的模式?
5,这个事件对林芝公司破产有多大的影响?
6,我们作为知产人应该怎样正确意识到知识产权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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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 第1楼
    2,地方法院和地方企业是不是存在某种联系?这个地球人都知道吧。
    知道了上面这个问题的实质,也就知道了 1,为什么会造成一审二审和最高法的判决各有不同? 这个问题的答案。
    3,将来会不会案件全部由最高法来审理?  很明显,将来由最高法来审理的案件会越来越多。
    4,还是说采用异地审理的模式? 在可视距离内还看不到。

    2019/05/22 19:42 [来自广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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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2楼
    重要性不是你意识到的,,,而是领导决定其到底是重要还是不重要,,等到领导决定其重要了,你不需要意识到,只需要知道其重要就行。

    2019/05/22 22:21 [来自湖南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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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3楼
    发明梦工场 发表于 2019-5-22 19:42
    2,地方法院和地方企业是不是存在某种联系?这个地球人都知道吧。
    知道了上面这个问题的实质,也就知道了  ...

    ok 谢谢提出观点

    2019/05/23 08:35 [来自江苏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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