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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26.3]记载在说明书中的部件无法实现,导致不符合二十六条三款的规定

发布时间:2019.04.29 重庆市查看:1683 评论:5

本帖最后由 李工仲明 于 2019-4-29 11:58 编辑

大概技术方案为:一个基座,基座上面设置有一个展示板,展示板与基座之间设置有伸缩杆,设置伸缩杆的好处就是为了便于调节展示板的角度,伸缩杆是记载在从属权利要求中的;一审认为伸缩杆仅是可伸缩的套合杆体,所以不清楚伸缩杆的作用和目的,对所属技术人员来说该手段含糊不清,从而无法实现,答复一审时,将记载伸缩杆的从权直接删掉,伸缩杆只在说明书中存在(并说明了伸缩杆是为了调节展示板的角度),二审下来后,还是说不符合二十六条三款,答复二审时从两个方面入手,一方面说删除从权后,不影响本实用新型解决技术问题,另一方面,说伸缩杆是现有技术,然后审查员直接给我驳回了,想请教下各位老师,这种做复审的通过率高不,还有就是我直接将说明书中的伸缩杆删除可不可以。。。求教各位大神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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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 第1楼
    河南渗血特别胡乱审查实用新型的吧?

    2019/04/29 11:58 [来自天津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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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2楼
    这是被针对了呀。

    2019/04/29 11:58 [来自四川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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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3楼
    本帖最后由 CranberryTrap 于 2019-4-29 12:35 编辑

    有图吗,我读完以后感觉审查员的意思是,伸缩杆是长度可调节的,所以按常理应该是控制展示板的高度之类的,但是你说是用来控制角度,一般调节角度的东西是绕轴转的,跟伸缩没关系。  所以不太清楚。   建议再结合图仔细说说怎么通过伸缩杆控制角度的。

    2019/04/29 12:33 [来自黑龙江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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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4楼
    没说明清伸缩杆的两端固定

    2019/04/29 22:39 [来自广东省]

    0 举报
  • 第5楼
    为了驳回而驳回

    2019/04/30 09:03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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