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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用新型专利在答复意见时可以删除说明书中对某种材料的制备方法的描述吗

发布时间:2019.04.28 四川省查看:2302 评论:14

本帖最后由 T158xxxx7050Qp 于 2019-4-28 18:26 编辑

在实用新型专利中,权利要求书中写了一种现有的材料的名称,但是在说明书中又对该现有的材料进行了制备方法的描述,审查员下发了审查意见,说该方案涉及对材料本身的改进,不属于实用新型的保护客体,那么在答复审查意见时,可以直接删除说明书中对材料的限定吗??(PS:该材料确实是现有的材料,只不过当初写得时候没注意,客户的交底给了就没考虑太多,直接写上去了)

其中,膨胀ECC层其实就是现有材料,可以在现有的公开的实用新型中查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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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 第1楼
    我认为删除并不能克服这个问题,应该提供现有技术的证据

    2019/04/28 18:56 [来自广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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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2楼
    polymerfox 发表于 2019-4-28 18:56
    我认为删除并不能克服这个问题,应该提供现有技术的证据

    我打算删除,然后再提供现有技术的证据,不知道行不行

    2019/04/28 19:00 [来自四川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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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3楼
    只能去找现有技术。

    2019/04/28 19:06 [来自安徽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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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4楼
    polymerfox 发表于 2019-4-28 18:56
    我认为删除并不能克服这个问题,应该提供现有技术的证据

    删除+提供现有技术证据证明这是现有的材料。

    2019/04/28 22:41 [来自天津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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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5楼
    李工仲明 发表于 2019-4-28 22:41
    删除+提供现有技术证据证明这是现有的材料。

    谢谢,李工

    2019/04/28 22:48 [来自四川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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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6楼
    白n+ 发表于 2019-4-28 19:06
    只能去找现有技术。

    谢谢

    2019/04/28 22:49 [来自四川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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