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功能性限定

发布时间:2019.04.19 广东省查看:2220 评论:18

为什么我看到有些授权的专利的产品权利要求采用功能性限定,但是实施例中没全部列出,为什么还能获得授权?怎样的功能性限定才能得到说明书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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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楼
    ....全部列出?你列一个给我看看?就光是“用于支撑”这种功能性限定我都能给你列上千种,你觉得全部列出是合理的?自己回去翻审查指南怎么讲的

    2019/04/19 15:34 [来自广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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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2楼
    Dante蛋挞 发表于 2019-4-19 15:34
    ....全部列出?你列一个给我看看?就光是“用于支撑”这种功能性限定我都能给你列上千种,你觉得全部列出是 ...

    那应该怎么使用功能性限定才可以?必要技术特征描述中能用吗?本人是新手,求大神指教。

    2019/04/19 16:29 [来自广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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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3楼
    我建议新手如果没有人带的情况下,如果事务所的要求不高,用功能性限定,简单方便,等你写多了,再考虑如何写多个权利要求,一个纯粹用结构特征,一个用功能性特征,一个用结构特征与功能性特征结合(如果情况允许的话)

    2019/04/19 16:39 [来自广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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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4楼
    June123 发表于 2019-4-19 16:29
    那应该怎么使用功能性限定才可以?必要技术特征描述中能用吗?本人是新手,求大神指教。 ...

    怎么不能用...功能性限定就是用在技术特征中的,什么技术特征都能用,哎呀跟你讲话太费劲了,你不能指望我把什么都给你讲明白,自己先去看审查指南再来问问题。

    2019/04/19 16:45 [来自广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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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5楼
    授权和侵权时保护范围的认定并不一样,能授权并不一定能够保护,说明书中只要不是公开不充分,授权是没有问题的,功能性限定与公开不充分也不能等同

    2019/04/20 12:32 [来自河北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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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6楼
    本帖最后由 ouyang007 于 2019-4-20 15:25 编辑

    首先,我也是个萌新,我之前也有过你这样的困扰,现在我自认为我都想清楚了,我拿一下专利代理协会的一篇推荐案子,大族激光的案子来做一个我内心理解的说明好了:
    1. 一种分料挡料机构, 应用于激光打标机上, 该激光打标机具有机架及设置在机架上
    的承载传送台, 其特征在于, 该分料挡料机构包括 :
    底座, 设置于激光打标机的机架上 ;
    第一驱动源, 设置于所述底座上, 用于提供动力 ;
    转动板, 可转动地设置于所述底座上, 所述驱动源可驱动所述转动板转动 ;
    分料挡料块, 设置于所述转动板上 ;及
    第一固定挡板, 设置于所述激光打标机的机架上, 所述分料挡料块与所述第一固定挡
    板分别位于激光打标机的承载传送台的两侧 ;
    其中, 所述分料挡料块具有第一侧面及与所述第一侧面相邻的第二侧面, 随着所述转
    动板的转动, 所述第一侧面与所述承载传送台的传送方向所成的夹角逐渐减小, 所述第二
    侧面与所述承载传送台的传送方向所成的夹角逐渐增大, 所述第一侧面为凹面。

    其中,这个第一驱动源,后面有“用于”两个字,是不是你理解的功能性限定呢?其实这种不叫功能性限定,因为它没有对产品权要真正“限定”要怎么怎么样,再加上产品发明构思主要在分料挡料的效率提升上,所以这个驱动源,怎么样都无所谓,所以这种是不会被说“不清楚”的,你可以放心,这种描述,与其说是功能性限定,不如说,是国外常用的“功能性解释”,只不过国内一部分代理人还不太能接受这种,都不太懂地自以为是地一棒子打成了“功能性限定”

    有幸听过吴老现场给我们讲课,吴老很专业地举了一个例子,真正的功能性限定,是指这种功能性的词汇,比如,一种用于炼制钢的铸造器 ,这种,就是功能性限定,因为他在用途说明中,明显限定了,铸造器可能具备的某种物理特征“极高的熔点”,那么如果别人卖不到这么1千多度用来炼钢的铸造器,只是个结构类似的容器,但熔点只有200多,炼不了钢,那么即使结构很相似,完全覆盖了,也不算侵权。这是因为我权要的“用于炼制钢“构成了“限定”,它限定了我的炼钢器只可能是1000多度熔点的设备,而不是你这个熔点200的设备,这才叫“功能性限定”,因为他的功能性描述词汇对于产品权要的保护的物理特性构成了一种约束。

    但是,一种情况除外,在非现有技术的情况下,不是一句“驱动某某某”这种明显属于公知的功能描述的情况下如果和发明的改进点有关的那种关键点,由于实在不好概括,代理人因而使用了功能性限定,比如“机械手使xx在三个位置间切换”,而不说它的具体结构,试图概括掉客户所提供的三种实施例,这种情况下,是必须把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情况在实施例或者从权布局中体现出来,具体说出来,以支撑这种功能性概括。(这个才是你理解的那个,功能性特征,需要实施例支撑的那个观点

    另外,功能性解释(不是功能性限定)用得好的情况下,是便于审查员,技术人员看到权要后理解技术用的,而且也可以在用的好的情况下,不去过多地限定产品,对于撰写实际是有益的,比如贸促会给雨刷器写的那个案子,可以看到,尽管侵权方使劲强调,那句功能性限定是适用于标准的雨刮器,而他们产品可以不标准,但是最高法的观点也是我这个观点,即:贸促会的代理人撰写这份案子时用的那种功能性描述也好,引入环境特征雨刮器也好,主要只是一个功能性解释,是方便审查员、技术人员阅读用的功能性解释,所以实际没有构成对材料本身怎么用的真正限定,因此侵权方的辩解,是无用的,所以最终专利权人胜诉了。可见咱们国家对于功能性解释的理解还是很宽容的,望你正确区分功能性解释和功能性限定的区别
    以上是我的理解,自认为是清晰的,欢迎大佬指正。

    2019/04/20 15:13 [来自广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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