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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意见答复

发布时间:2019.04.19 北京市查看:1645 评论:6

今天我看到一个代理写的意见陈述书,她区别特征写的是权1的所有内容放上去了,这样的写法可以吗?将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可知,其区别技术特征在于:(权利要求1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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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 第1楼
    为何不行,有这么多区别技术特征说明审查员的对比文件和本申请的区别过大,或者是代理人的判断有误,但不管是哪一种情况,都不可能从你现在所给出的信息里得到结论

    2019/04/19 11:22 [来自广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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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2楼
    可以这样写啊,这样写就是强调权利要求保护的整体技术方案。

    2019/04/19 16:19 [来自湖南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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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3楼
    这才是正确的做法

    2019/04/19 17:30 [来自四川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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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4楼
    原先权1的内容审查员会没看到吗?会不知道申请人认为权1是区别特征吗?审查员会想:你当我不认识权1吗?当我的意见是什么?

    2019/04/19 20:50 [来自浙江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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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5楼
    不好吧,区别技术特征说的就是跟对比文件不一样的地方,你这么写的意思就是权1所有的内容跟对比文件1没有任何相同点,这样审查员会觉得你在敷衍,还是找出跟对比文件不一样的技术特征来描述比较好

    2019/04/24 15:52 [来自河北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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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6楼
    感觉有点水,审查员估计不太认可,最好是认认真真比较区别才是

    2019/04/25 10:30 [来自江西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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