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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拿了代理证,可我连这个问题还不明白

发布时间:2019.04.12 福建省查看:1508 评论:14

在实用新型的权利要求里,有时候会加入方法特征吧,比如说,设有注塑成型的A部件。说明书里面记载了通过注塑成型可以带来某种效果。
那么如果另一个专利文件,记载设有A部件,那么这两个权利要求是有区别的吗。

求大佬解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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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 第1楼
    我的理解是,注塑成型的A部件是A部件的下位概念,因此两者是有区别的。

    2019/04/12 17:03 [来自河北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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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2楼
    追风的我蜗牛 发表于 1?分钟前我的理解是,注塑成型的A部件是A部件的下位概念,因此两者是有区别的。

    但是,这不是因为方法特征带来的区别吗和有意效果吗?

    2019/04/12 17:06 [来自福建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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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3楼
    追风的我蜗牛 发表于 3?分钟前我的理解是,注塑成型的A部件是A部件的下位概念,因此两者是有区别的。

    如果 某人拿对比文件要无效本专利,注塑成型的A算是区别特征吗

    2019/04/12 17:07 [来自福建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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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4楼
    有木有大神告诉我呀

    2019/04/12 17:28 [来自福建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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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5楼
    本帖最后由 追风的我蜗牛 于 2019-4-12 17:35 编辑

    睡着的猫 发表于 2019-4-12 17:07
    如果 某人拿对比文件要无效本专利,注塑成型的A算是区别特征吗

    在日期满足要求的情况***塑成型的A肯定可以使A没有新颖性,A不一定使注塑成型的A没有新颖性,如果A
    通过注塑成型带来了意料不到的效果,那么注塑成型的A就同时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已知方法的选用属于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其带来的效果也可以用于论述新颖性和创造性。

    2019/04/12 17:34 [来自河北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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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6楼
    追风的我蜗牛 发表于 5?分钟前
    通过注塑成型带来了意料不到的效果,那么注塑成型的A就同时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已知方法的选用属于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其带来的效果也可以用于论述新颖性和创造性。

    感谢!

    2019/04/12 17:40 [来自福建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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