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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分案申请,为何实施细则和审查指南互相矛盾?

发布时间:2019.03.07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查看:1075 评论:3

实施细则:

“第四十二条 一件专利申请包括两项以上发明、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的,申请人可以在本细则第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期限届满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分案申请;但是,专利申请已经被驳回、撤回或者视为撤回的,不能提出分案申请。

审查指南:

“(3) 分案申请的递交时间
申请人最迟应当在收到专利局对原申请作出授予专利权通知书之日起两个月期限(即办理登记手续的期限) 届满之前提出分案申请。上述期限届满后,或者原申请已被驳回,或者原申请已撤回,或者原申请被视为撤回且未被恢复权利的,一般不得再提出分案申请
对于审查员已发出驳回决定的原申请,自申请人收到驳回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不论申请人是否提出复审请求,均可以提出分案申请;在提出复审请求以后以及对复审决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期间,申请人也可以提出分案申请。”

那么,问题来了。专利申请已经被驳回、撤回或者视为撤回的,到底能不能再提出分案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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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 第1楼
    细则说的驳回,应该是指这个案子死透了。和审查意见说的收到驳回决定是两码事,收到驳回决定后还可能在三个月内提复审,这个期间案子还不算死透了

    2019/03/07 13:33 [来自江苏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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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2楼
    你的问题,在于没有搞清楚“刚刚发出来视为撤回通知书、刚刚发出来驳回决定”和“已经撤回、已经驳回”的区别。

    2019/03/07 13:35 [来自天津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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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3楼
    多谢楼上两位解答,我现在明白了。

    2019/03/07 13:56 [来自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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