急,求教关于分案的几个问题。
发布时间:2014.11.03 湖南省查看:4571 评论:3
请问:
问题一:分案申请在母案还在初审阶段就可以提吗?
问题二:分案申请在实质审查时,不会用母案作为对比文件来评新颖性和创造性的吧?如果是这样,从母案中拿一个从权方案出来分案申请可不可以呢?可以的话,那不是保护范围重叠了?
例如,如果母案是:
1.一种**合成方法,特征在于在温度10-20℃下反应
2.根据权利要求以所述的方法,特征在于温度在15℃下反应。
分案可不可以把从权分出来:
1.一种**合成方法,特征在于在温度15℃下反应。
此时,母案中需要删除技术方案,要怎么删呢?母案还可以是这样吗:
1.一种**合成方法,特征在于在温度10-20℃下反应。
如果是这样,那么母案和分案保护的某个技术方案岂不是重复保护了?
问题三:分案的申请人必须要与母案的一致,发明人也要是其中之一。如果不一致,需要给出转让证明。请问这个证明是什么证明呢?是母案的申请权转让证明呢,还是只是分案的申请权转让证明就行了?
elly86
答2:感觉你对分案对定义有误解,分案是指没有特定技术特征的发明创造部分你要分出来,你举例的不符合。
答3:这个没有考虑过,个人认为,分案拥有母案同样的申请日期,要求申请人都是一样的,所以你的分案如果申请人不一样需要把母案的申请权转让。具体你可以问问国知局。
2014/11/03 23:25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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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一种情况下母案会对分案审查有影响,就是母案如果授权,分案中不能出现和母案保护范围完全一致的权利要求,否则违反法九条。
母案的保护范围包含分案的保护范围,或者分案的保护范围包含母案的保护范围,都是允许的。
2014/11/07 23:13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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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1/13 09:54 [来自江苏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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