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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教:对一通中的“主动补正超范围”可以答复“可以放弃此修改”吗

发布时间:2019.02.11 浙江省查看:2286 评论:20

同日申请的实用新型收到了一通,此申请是关于一种电子元件新型用法的一类电路。收到的一通提出了两种问题:一是申请的“***新型使用方法”属于方法,不属于实用新型;另一问题是对三处的主动修改说是超范围。
申请人一是认为所提申请是电子元件在电路中的连接与现有的不同,是“对产品结合提出新的技术方案”,符合实用新型的;另一是所提主动修改在原申请中也是有一定依据的,并进行了说明。请教达人,可以在对修改说明之后提出“如果还是认为不合适,申请人请求放弃此修改”吗(放弃修改对申请不构成实质影响)?电子元件在电路中的使用方法的改变属于实用新型范畴吗(将现有正向使用的元件改为反向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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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 第1楼
    说明书记载了方法?那要看你的狡辩能力了。
    祝顺利!

    2019/02/11 20:04 [来自广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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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2楼
    思博版主 发表于 2019-2-11 20:04
    说明书记载了方法?那要看你的狡辩能力了。
    祝顺利!

    虽然名称因为与发明申请用了同样的名称,包含了“方法”两字,但此方法并非工艺方法这类不适宜申请实用新型的方法,仅仅是指此申请中的电子元件在电路中结合时的连接方向与现有的不同,这种电路组合是新的方案而已,此申请中要求保护的电路特征符合实用新型“对产品结合提出新的技术方案”的规定,与现有同日申请授权的实用新型电路没有本质的不同,都是通过电子元件之间的结合达到特定的性能。
    这样回答合理吗?

    2019/02/11 20:13 [来自浙江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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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3楼
    pfcz123 发表于 2019-2-11 20:13
    虽然名称因为与发明申请用了同样的名称,包含了“方法”两字,但此方法并非工艺方法这类不适宜申请实用新 ...

    仅仅是指此申请中的电子元件在电路中结合时的连接方向与现有的不同,-----------根据这句话可以推知这种电子元件在电路中所起的作用与现有技术不同,必然包含了方法的改变。因此,该案应当驳回。钦此!

    2019/02/11 21:53 [来自广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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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4楼
    思博版主 发表于 2019-2-11 21:53
    仅仅是指此申请中的电子元件在电路中结合时的连接方向与现有的不同,-----------根据这句话可以推知这种 ...

    任何一个实用新型要有创造性,方法上或多或少都有所改变啊,要不,哪来的创造性呢?

    2019/02/11 23:14 [来自浙江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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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5楼
    思博版主 发表于 2019-2-11 21:53
    仅仅是指此申请中的电子元件在电路中结合时的连接方向与现有的不同,-----------根据这句话可以推知这种 ...

    任何实用新型,要有创造性,方法或多或少都有所改变啊

    2019/02/11 23:16 [来自浙江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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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6楼
    主题名称还是要改的吧。

    2019/02/12 09:11 [来自辽宁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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