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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 | 对正确拟定专利申请主题的一些思考

发布时间:2019.01.28 北京市查看:1260 评论:3

来源 | 专利质量(ID:patentQC)
作者 | 专利质量

让我们来看一个专利申请的例子:一把椅子,其要解决的问题是单独使用该椅子时无处进行书写的问题。针对这一问题,在椅子的一侧扶手上安装可折叠的写字板,当日常使用椅子时,该写字板处于收起状态,兼作扶手,当需要进行书写记录时,可以通过翻转、展开,将写字板从收起状态变为展开状态,作为书写平台供使用者使用。那么,针对该方案,我们是应该将保护的主题定为椅子呢,还是应该定为折叠写字板呢?这里就涉及了创新点和主题之间关系的问题。

对于一份专利申请而言,我们首先要确定的是其要保护的主题。在确定了主题之后,我们才 能围绕着该主题进行方案的描述、权利要求的撰写。由此可见,主题的确定在专利申请文件的撰 写过程中,起着基础性、方向性的重要作用。在每一个要求保护的方案中,必然存在和现有技术相区别的创新点,该创新点能克服现有技术中存在的缺点,解决本发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

由于发明所关注的就是技术方案的创新,那么,我们是不是就应该将主题定为创新点本身呢?其实并不尽然。原因主要有两个。

第一,如果将创新点本身定为本发明的主题,很有可能导致所保护的技术方案不是一个能够 解决技术问题的完整技术方案。

判断一个技术方案是否完整,很重要的一个标准是该方案是否能够解决本发明所要解决的技 术问题,克服现有技术中相应的缺点,如果不能,则该方案是不完整的。而现有技术缺点的得出, 往往是和特定的主题或场景相联系的,正是由于该主题或场景的存在,才产生了该现有技术缺点。 一旦保护的主题脱离开导出现有技术缺点的主题或场景,则会导致该主题所保护的方案无法与现 有技术缺点相对应,造成该方案无法满足完整性的要求。

例如,在对一恒流电源进行功率调整的过程中,由于新增加了功率调整设备,从而使得恒流 电源自身反馈采样电路所采集的电流额外包括了功率调整装置的电流,使得基于采样电路采样结 果所进行的恒流输出控制不再准确,造成了无法确保恒流输出的问题。本发明的方案中,采用特 定的电源电流采样电路,实现了对开关电源的原边线圈电流的精准采集,以确保在进行功率调整 的过程中仍然能够满足恒流输出的要求。

从上述例子我们可以看出,该案中的创新点是电源电流采样电路,但从本发明所针对的背景 技术我们也可以看出:无法保证恒流输出这一问题,是在功率调整这一场景下出现的,如果不进 行功率调整,也就不会出现采样电流偏差的情况,进而也就不会导致无法确保恒流输出这一问题。

如果我们将所保护的主题定为创新点本身,即电源电流采样电路,那么,由于该电路本身无 法体现出功率调整这一特定的应用场景,会导致该主题所保护的方案脱离了与功率调整这一特定应用场景之间的联系,进而,会使得该方案无法体现出如何解决功率调整这一特定应用场景下所产生的无法确保恒流输出的问题,从而造成技术方案的不完整。

当然,上述说法也有例外。当发明本身是一个开创性发明,即发明并不是针对某一现有技术 缺点进行的改进,而是一个从无到有的开创性的方案时,由于不再存在由某一特定场景或主题所产生的现有技术缺点,因此,就可以将该开创性发明的创新点本身作为保护的主题了,当然,在确定该主题时,还要考虑以下第二点问题。

第二,如果仅仅将创新点本身作为保护的主题,该主题所对应的技术方案很有可能是一个无 法单独制造、使用、销售的客体,此时,从有可能出现的侵权行为来讲,没有必要将创新点单独 作为保护对象来保护。

例如,在一件电池制作的方案中,发明对于电池制作过程中的氧化处理步骤进行了改进,但 是,由于在实际工作中,进行氧化处理之前必须首先完成提供基底以及在基底上制绒的步骤,且 这些步骤同氧化处理步骤是连续进行的,不可能出现某一侵权主体单独进行氧化处理的情况。因 此,从工程实际出发,我们应将保护主题定为电池制作方法而非氧化处理方法。

再例如,在一个杯子的技术方案中,虽然该杯子的创新点在于对杯把的形状进行了改进,但 是,由于该杯子的杯把不可能脱离杯体而单独制造,也没有人会单独使用、销售该杯把,因此, 我们就没有必要将本发明中的创新点——杯把作为保护主题,而是应该将杯子整体作为保护主 题。

结合以上的论述,对于我们最初提及的椅子来讲,该椅子的创新点是增加了一个可折叠的写 字板,在需要书写时展开使用。我们应该注意到,脱离开椅子,恐怕不会产生书写不便的问题, 因此,从方案完整解决技术问题的角度考虑,应该将保护的主题定为椅子,而非可折叠的写字板 这一创新点。另外,可折叠的写字板在收起状态时还可作为椅子的扶手使用,且该写字板通常都 是和椅子成套制造、使用和销售的,因此从可能发生的侵权行为考虑,我们也没有必要将该写字 板作为单独的保护主题,而是应将主题定为一种椅子。


地址 | https://mp.weixin.qq.com/s/olbJ1z3CU-xeiPML0W-FrA


#本文不代表思博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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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 第1楼
    不太认同,首先,什么是创新点,这么模糊的概念放在里面,没法讨论了。

    2019/01/28 23:16 [来自浙江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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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2楼
    学习了

    2019/01/29 10:32 [来自河北省]

    0 举报
  • 第3楼
    这样操作是否合理:撰写两个独立权利要求,分别保护可折叠写字板和包含其的椅子,发明名称就是:一种可折叠的写字板及包含其的椅子。

    2019/02/14 09:02 [来自广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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