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shxd1983 于 2014-7-30 10:20 编辑 尊敬的审查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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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评价一件专利申请时,准确理解对比文件,是审查员应当做到的。准确理解对比文件是发出一篇合格的引用了对比文件的审查意见的基本的前题。在审查员不能准确理解专利申请时,申请人是乐于做出解释的,即使申请文件已经表述清楚。但申请人不应当也不愿意承担解释对比文件的责任。
审查员不能充分理解技术内容(专利申请和对比文件)是可以被大家所理解的,毕竟审查员不可能对各种技术都了如指掌。但是在尚未弄清楚技术内容的情况下就发出极不严谨的审查意见,是令人难以接受的。
在此我们指出本次审查意见中引用的一句不可能被正确理解的表述:识别装置安装在电子标签组装(……)上。
我们很疑惑的是:这句话审查员真的能理解是什么意思吗?“组装”可是一个动词啊。
审查意见怎么可以将一句无法被理解的表述用做评价一件专利新颖性的依据呢?
中国是一个法治国家,每一位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都应该严格依法行政,国家专利局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按照现行专利法、细则、审查指南中的明文规定,高度客观地对每一件专利申请做出评价,而不应该受到上级部门或领导提出的明显偏离现行法律、法规及规章中明文规定的指示导向所干扰。提高专利申请质量是正确的,但如果为了提高专利申请质量,而鼓励或放任降低审查意见的质量,则是严重错误的。
yanggj
就写中间自己的观点就好了,而且不要用反问句,反问的回答是:“怎么不可以呢?”
最好直接说:根据对比文件记载的...,不能从其理解到...,不得出其公开了本发明技术内容的结论。
(抛砖引玉,但正面表述很重要,其它情绪的话及反问的话说着很爽,但不能表达自己准确的观点)
2014/07/29 00:37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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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7/29 09:01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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