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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颖性判断与侵权判断中全面覆盖原则冲突吗?

发布时间:2014.07.14 河北省查看:7098 评论:9

假如张三的专利申请在先公开在后,其独立权利要求1的必要技术特征是a、b、c;李四的专利申请独立权利要求1的必要技术特征是a、b、c、d。那么,李四的独立权利要求不丧失新颖性吧? 如果张三、李四的专利都被授权的话,假如将来有一个被控侵权产品的特征为a、b、c、d,是否既侵犯张三的专利权、也侵犯李四的专利权。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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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 第1楼
    怎样把待解决的问题显示为已解决,在哪里操作?

    2014/07/15 11:38 [来自河北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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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2楼
    如果张三的专利在先,李四这种情况有两种结果,一,李四的方案只是张三专利的简单提高,因此专利局不授权,或者授权后被无效。二,李四的方案是与李四不同的创造性的新方案,只是要用到李四的那些元件,这种情况就需要交叉授权或者协商。

    无论哪种情况,后来的ABCD方案想回避、绕开先有的ABC方案都是不可能的,在这一点上法律没有漏洞

    2014/07/14 13:04 [来自辽宁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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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3楼
    是的,原则上来说,采用李四的技术方案,不光需要通过李四的许可,还需要通过张三的许可

    2014/07/14 13:09 [来自浙江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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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4楼
    侵权判定和授权条件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注意专利权是排他性的就很好理解侵权的问题了

    2014/07/14 13:49 [来自上海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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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5楼
    李四的专利申请的技术方案比张三的多了一个d技术特征,有新颖性;
    被控侵权产品包含a、b、c、d四个技术特征,根据全面覆盖原则,包含了李四的专利的全部技术特征a、b、c、d(肯定也包含了张三的专利的全部技术特征a、b、c),既侵犯了李四的专利权,也侵犯了张三的专利权。
    此外,如果李四生产其专利产品,也会侵犯张三的专利权,因为其专利产品(a、b、c、d)包含了张三专利的全部技术特征(a、b、c)。张三也不能生产李四的专利的产品,不然也会侵犯李四的专利权。如果张三和李四都想生产李四的专利产品,就需要他们相互许可了(也即交叉许可)。
    具体可参考《专利法详解》(P595-P597)有关相同侵权的内容。

    2014/07/15 10:13 [来自广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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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6楼
    解决了

    2014/07/15 11:35 [来自河北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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