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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入国家阶段的pct申请

发布时间:2014.05.17 天津市查看:32338 评论:70

以下是何越峰老师2012年10月18日在深圳做的《专利审查指南实务》部分录音,与pct申请相关,摘录下来,供大家参考学习。

附件:

  • 2012-10-18《专利审查指南实务》--何越峰录音(深圳) .doc 下载

标签: 专利 国家 深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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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 第1楼
    那么有一个特别特殊的情况,现在很复杂,我给大家大家解释一下,国际申请是中国人提的,他同时在提国际申请的时候,依据了一个在中国提出的发明或实用新型国家申请做优先权。我梳理一下,他先在中国提了一个国家申请,发明或实用新型,而后又在12个月内,提了一件pct申请,这个pct申请又回过头来,又进入中国国家阶段,3件申请,一般最多的情况下,最常发生的是最早的申请是一件实用新型,提了一件pct,然后想丑小鸭变成天鹅,于是他进入国家阶段,要求变成发明专利申请。这种情况下优先权的判断,挺复杂。首先呢,我们把这个优先权视为是本国优先权,但其实又不是,为什么呢?对在先申请的处理,根据情况不同有所区别,发明专利申请,pct进入中国要求要求发明专利申请保护,发明专利申请的审查员在审这个发明申请的时候,要求优先权,而且还是一个中国的实用新型,他就要判断这个实用新型属不属于R32.2规定的那3种情形,第一种,是不是已经要求过外国和本国优先权;第二、是不是已经授权;第三、是不是分案申请。一般第一种情况都很少见。主要是第二种情况,授权,就是实用新型,在提pct的时候实用新型已经授权了。提申请的时候肯定是符合要求的,国际申请不管在先申请是不是授权,只要在12个月内这个优先权都是成立的。但到了审发明专利申请的时候,发现实用新型在提pct之前就已经授权了,那么就立刻给你发一个通知,视为未要求优先权,那实际上相当于你这件发明专利申请根本不可能授权了,自己就成为了自己的现有技术了,大家明白了吧?所以你就不要再多此一举,再进入了。如果提出国际申请的时候,你那在先申请,不属于R32.2规定的3种情形,比如说没有授权,也不是分案。这个时候在后申请优先权是成立的,而审查员也不对你的在先申请做视为撤回的处理。什么意思呢?即使是已经授权了,审查员也是照样对在后的发明授权,等着别人去通过无效程序去解决。是这样的,对于在先申请不做处理,而是由审查员按照相应的规定去做。如果发现国际申请提出之后,在先申请已经被授权了,对在先申请不做任何处理,而是按照A9.1的第一句话——禁止重复授权原则处理。但是处理的时候,是比较宽松的,在先申请和在后申请的权利要求完全一致,审查员才会用禁止重复授权原则来提出反驳意见,如果权利要求不一样,比如你加了一两个特征进去,这里是不同的发明,就不会做这个处理,所以还是比较宽松的。所以实际上即使原来是一样的,审查员给你发来意见通知书,你只要把权利要求改得稍微的有些不同,加了一些特征进去,当然保护范围就变化了,就可以克服这个缺陷,就能够享受、享有优先权。这就是pct进入的一个复杂的情况。

    2014/05/17 17:46 [来自天津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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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2楼
    很多代理机构和申请人,最近都做过类似的业务,遇到这样那样的问题,我试图尽量通过讲解,帮助大家把这些问题都消除。在这一部分之中,我讲5个方面的内容,一个是给大家介绍国际申请的特殊规定,怎么适用,我们有一些原则规定;第二个是讲一下国际申请的中国申请日的确定;第三个,进入国家阶段的要求以及审查;第四个介绍一下国际申请在中国效力的终止;最后介绍一些跟初审实审相关的特殊规定。
    我们做过相关业务的同志都知道,相对于通过《巴黎公约》途径过来的外国申请或中国的普通发明专利申请相比,pct有很多很独特的东西,经常造成办理业务的时候一系列差错和失误,在立法这个环节,已经试图尽量减少这种不一致,由于一些这样那样的原因,还保留了十几处不一样。这个希望大家能够理解,在真正的法律修改完之前还继续按照这种差异来办理相关的业务,具体的内容在《审查指南》第三部分第一章,大家下去以后还可以对照着主要内容仔细的消化一下。

    2014/05/17 17:44 [来自天津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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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3楼
    关于pct国际申请,大家知道我们中国是1994年就加入pct了,从那到现在,中国的pct申请量突飞猛涨,现在已经是居于全球第四,今年如果不出意外的话,就是全球第三,仅次于美国和日本。在拼数量方面世界各国都没有中国人狠,什么事情我们要在数量上达到一个量级,只有不想做的,没有做不到的,也不是什么好事。但是多了以后,就有一个审查规则的问题。那么在R101.2有这么一个规定,我念念,大家理解一下,按照pct条约提出,并且指定中国的专利国际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也简称叫处理阶段的条件和程序,适用本章的规定,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本细则及其他各章的规定。这句话的意思是说,只有本章规定的各项内容,是优先适用的,那么本章没有涉及到的内容,还是按照细则和指南中其他部分的规定来执行。一件pct申请进入中国审查程序之后,他面临大量的程序的约束,不仅仅是第十章,大家千万不要误解。因为不止一次,在培训过程中,有人会提问,这个问题怎么处理,那个问题怎么处理,第十章中没有规定啊,没有规定就遵守别的规定,就是这样。

    2014/05/17 17:44 [来自天津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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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4楼
    那么我们先从细则的第十章开始讲起,细则第十章这个规定,很多同志可能读过,有可能记不完全。我跟大家讲,这一部分规定之中,涉及到的范畴非常广泛,而不仅仅是像大家所想象的那样只是进入手续的审查和初步审查,实际上呢,他还涉及到了一些初审的规定和实审的规定。比如说跟单一性有关的规定,都是在实审程序中执行的。那还有跟专利权的保护有关的规定,你比如说R117,是关于专利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确定的规定,他跟现行的A59是有所不同的。所以整个第十章延伸的范围非常之广,大家在读的程序中要遵循他们的规定来执行。我下面的介绍主要是根据进入手续的审查和初审审查程序中的规定来做介绍。

    2014/05/17 17:44 [来自天津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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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5楼
    先说国际申请日的确定
    pct进入中国递交的文件被接收之日,我们有一个特殊的名称,叫进入日,而不是申请日。这一点跟通过巴黎公约途径进来的是不同的,巴黎公约途径进来的,一旦被受理,被接收,就有一个中国申请日。而pct的中国申请日,从法理上就推定为,就视为他的国际申请日。因为一件pct申请,就会有一个国际申请日。而按照条约第11条的规定,这样一件被确定国际申请日的申请视为在同一日向所有pct的成员国(或称为缔约国)提出了国家申请,所以基于这样一个规定,我们就把国际申请日等同为A28所说的申请日。因此大家更能够理解我上午所说的,所谓的收到,不是实际收到,而是法理收到。那么这样一个国际申请日,是不是会无一例外的确定为中国申请日?不是有一些情形下,中国是做出保留的。有一些情形下,中国是做出保留的。我不知道在座的朋友们是不是都已经学习过有关程序,在pct国际条约和pct条约细则之中,有很多很古怪的制度,这些都是依据像美国、欧洲的专利制度建立的,其他国家并不感冒,也不承认,因此就做出保留。这一做出保留就意味着即使在国际阶段被正常的赋予了国际申请日,可以恢复优先权的国际申请,进到国家阶段的时候,我们不认账,要重新来确定,后面就我们做出保留的情形,跟大家做出解释。这一点不多说了。

    2014/05/17 17:44 [来自天津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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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6楼
    那么一件,pct国家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需要满足什么要求?
    这个比较复杂,有提交的方式,进入的地点,进入的期限、进入的声明、申请的文件和专利费用,比普通的国家申请要多两个考察的因素。
    先说提交的方式,目前我们允许用纸件和电子申请两种方式。目前我们允许用纸件和电子申请两种方式。纸件就不用说了,传统方式。电子申请就是指的我们今天上午说的那个中国专利电子申请系统,这个系统既可以提交普通的国家申请,又可以提交通过pct途径进入中国的国家申请,特别是代理机构用这个方式是非常方便的,如果是境外的申请人,因为他没有这个电子申请的账户,他不能有注册用户的资格,所以他用不了这个,只能委托我们代理机构来提交。但是申请人,像华为中兴,有大量的pct申请,他又回过头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他可以自行办,通过电子申请系统就能够提交。我上午提到的一种传真递交的方式,仅限于国际阶段,到了国家阶段,传真方式是不适用的,千万不要误用。确实在近两年有一些小所、新所刚开始办这个业务,不太熟,会混同国际和国家阶段,用传真件来递交进入国家阶段的申请。这是不接受的,没有用的。

    2014/05/17 17:44 [来自天津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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