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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物组分修改超范围——绝对值得讨论

发布时间:2013.11.27 广东省查看:18708 评论:58

申请号:201210155626.0

一审是缺乏创造性的审查意见,这个答辩后一次通过,后续没有对三性提出任何问题。

由于申请文件不是我写的,是申请人自己写的,撰写上存在一些问题,二审意见是:

主权中“通光散10-200份、化州橘红10-120份、菊花10-120份……与说明书中记载的“本发明的产品以一味清热解毒、消肿止咳平喘的通光散为主药,辅以化州橘红宣理肺气,化痰散结,以菊花清热降火,消肿止痛,加强主药清热消肿消炎止痛的作用,三味中药结合相得益彰,功效显著,对咽喉红肿、疼痛、痰喘咳嗽能起到立竿见影的效果”相矛盾可能存在通光散10份、化州橘红120份、菊花120份……这种情况,那通光散就不是主药,能不能起到该发明所述的功效是未知的
当时觉得问题不大,应该很好解决,就与审查员联系了,审查员给了我修改建议,说应该根据实施例把范围修改一下,而且他不确认,还跟组里讨论了下,讨论完后还给我回电话说只能根据实施例修改。我也没多想,就按照审查员的指示进行修改了,把原权利要求修改为如下:

  通光散110份、化州橘红30份、菊花30份、薄荷油0.5-10份、桉叶油1-10份、柠檬酸0.5-4份、糖210-2000份。(二审修改后的范围)

结果麻烦来了,审查员给我发了三审,指出修改超范围:
原因一:实施例中单位是克,我修改为,就包括了很多没有被记载的方案,属于超范围。
原因二:实施例中是具体的克数,不是范围值,而桉叶油、柠檬酸、糖等被修改为范围值,同样会包括新的技术方案。
原因三:糖是上位概念,而实施例中是具体的白砂糖、葡萄糖。

我现在再想,二审的时候,我是不是就不应该听审查员的,把范围缩小,而是保留原权利要求范围,视图去修改说明书中与权利要求不一致的地方?——如果当时是修改说明书,将说明书中相矛盾的地方统一起来,这种修改是允许的吗?


现在的三审,我也跟审查员沟通过,审查员指出必须修改成跟实施例一模一样的范围,单位只能用克,不能用份,即:通光散110 克 、化州橘红 30 克 、菊 花30 克、白砂糖400 克 、葡萄糖浆120 克、 薄荷油3 克、桉叶油3 克 、柠 檬 酸 0.5 克。
——对于原因一,我是最不能理解了,份数明明是与克数成比例对应的,原权利要求书也是份数比例,即使新权利要求书会包括通光散110*N克、化州橘红30*N克、菊花30*N克”这种方案,这也是在原权利要求书的范围之内的,只是没有与实施例完全一样而已,超范围判断不是以整个申请文件进行判断的吗?

对于原因二,这样修改确实会包括一些原说明书没有记载的新方案,超范围是以整个文件为依据的,我依然认为这些数据依据原整个申请文件是可以得出的,虽然范围有修改,但是并没有超出原申请文件所记载的范围,最起码是全部包括在原权利要求书的范围内,不存在扩大保护范围的问题,只是会不会出现得不到说明书支持呢

对于原因三,说明书中有提到“如果用山梨糖醇、麦芽糖醇,乳糖醇等代替糖”,已经指出糖可由其他糖替代,而且糖对药物作用没有影响,只是影响口感而已,原权利要求用的就是糖,我依然认为修改时可用上位概念,而非具体的白砂糖、葡萄糖浆。


现在不想按审查员指示修改成与实施例一模一样的范围,而且审查员也指出,说我这个修改及可行的修改,他们内部也存在争议。所以我应该从哪几个方面入手进行答辩,才能完全有利于申请人呢? 麻烦各位高手指点指点一下


@李工仲明 @白龙马 @solo307 @nyl_ustb @brillianter @富贵鼠 @一梦千寻



标签: 说明书 创造性 修改 组分 超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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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 第1楼
    1、修改超范围的判断是以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为准的。而不是以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根据其得到的为准的。
    你如果想坚持用份的方法,建议你就得从原来以份为量词的记载的方案中,挑选你中意的方案来改。而不能从以“克”为量词的方案中,挑选你中意的了。

    2013/11/27 13:23 [来自天津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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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2楼
    2、当你挑选出来的以份为单位的技术方案作为新的权利要求的时候,确实应该找一找说明书中记载的以克为单位的方案是否对权利要求有足够的支持作用了。

    2013/11/27 13:24 [来自天津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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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3楼
    3、你可以根据说明书的记载,你就写一堆权利要求,就是之前的组分+白砂糖,之前的组分+麦芽糖醇,之前的组分+乳糖醇之类的。当然我说你能这么修改是为了克服申请文件存在的审查员指出的缺陷进行的修改,但不是为了克服申请文件中存在的审查员指出的缺陷进行的修改,是不可以这么主动修改的。

    2013/11/27 13:28 [来自天津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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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4楼
    本帖最后由 白龙马 于 2013-11-27 18:17 编辑

    1
    含“通光散110*N克”的权项得不到说明书支持--即便说明书中有“110克”字样,
    因为这个范围大于说明书支持的范围。
    药的性能与剂量有关,也许110克能治病,220克能要命(11克就没效果)。
    如果你公开了110克,而没有公开220克,没人能以此判断220克的药啥效果,
    你现在说220克的药也能治病,这就超过了原始文件的公开范围。

    2
    你是问什么会超范围?克改成份数吗?那会超范围,这个问题同1。
    我纳闷的是,你提到说明书时只说了实施例,难道你没有写“发明内容”段落吗?那里没有上位吗?

    3
    在这个行业,由白沙糖、葡萄糖上位成糖是不是公知常识?
    糖的种类很多,有的不是甜的,就不能起到白沙糖、葡萄糖的效果

    你可以用“改善口感的糖”或“改善口感的添加剂”来取代原权项中的“糖”,
    在缩小保护范围得到支持的同时,也没有牺牲有价值的范围,再写个从权,把下位的糖写进去。

    另外:
    “主药”未必是“大块头”,oa2下述判断逻辑不成立:
    “可能存在通光散10份、化州橘红120份、菊花120份……
    这种情况,那通光散就不是主药,能不能起到该发明所述的功效是未知的”
    --其实答复oa2时就应该据理力争。
    另外你可以根据权力书中的“份”主张说明书中的“克”是笔误--谁会吃半斤药下去

    2013/11/27 17:57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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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5楼
    原因一:实施例中单位是克,我修改为份,就包括了很多没有被记载的方案,属于超范围。
            把实施例中的克,修改为份,超了什么范围?
         
    教条、机械!

    2013/11/27 20:16 [来自上海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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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6楼
    白龙马 发表于 2013-11-27 17:57
    1
    含“通光散110*N克”的权项得不到说明书支持--即便说明书中有“110克”字样,
    因为这个范围大于说明 ...

    这些用公知常识就能证明吧,“220克能要命”时,本领域应该不会这样配药吧?

    2013/11/27 20:55 [来自浙江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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