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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A审查员老拿公知常识说事儿怎么办好?

发布时间:2010.09.22 未知属地查看:39537 评论:83

拿到一个果汁的OA。这个东西在别的国家都没什么问题。就是在中国搞不定。3个新颖的特征两个都用公知常识当作原因给否了。第三个用了一个不太相关领域的文件结合。 不管什么理由拿过去,都用公知常识做原因打回来很让人头疼啊。各位有什么好办法没有?果汁局到底对于这个怎么把握的?各位代理的前辈有什么常用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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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 第41楼
    感觉有时候审查员 觉得申请案的创造性不高,又不想再多加入对比文件,会这样用,特别是在一通的时候,自己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具体分析,这个时候特别需要发明人对区别特征的具体作用做出详细解释

    2010/12/01 09:51 [来自广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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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42楼
    确实跟创造性高度有关........

    其实这个问题就是屁股决定脑袋的事,你要当审查员你也这么用,审查员当代理人也会头疼...

    确实有不需要举证就是公知的,只要说理充分就可以了,现在对公知的说理要求还是挺高的.....很直接的那种少见了...

    世界上没有无缘无故的爱,也没有无缘无故的恨

    2010/12/01 10:08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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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43楼
    同求

    2010/12/01 10:50 [来自浙江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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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44楼
    update一下:最后还是给拒了...申请人也不想复审。可惜可惜啊,要不然光举证公知尝试就够...

    2011/01/21 02:40 [来自未知属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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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45楼
    本帖最后由 solo307 于 2011-1-21 08:53 编辑

    从撰写的角度来说,在化学领域,为了避免将来接到此类OA,对于创造性高度比较低的方案,我一般建议把效果写得充分一点,机理写得含糊一点,或者干脆不写。至于机械领域,还想不出比较好的办法,只能尽量强调协同效果吧,如果有的话。

    2011/01/21 08:53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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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46楼
    回复 wolfjin 的帖子

    楼主怎么这么久了还点评了13楼那个帖子。

    正好最近那个复审决定下来了,复审委撤销了审查员的驳回决定。其实当初审查员检索的非常不到位,根本没找到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有中国同族,并且发明名称就非常接近),复审委在审查员检索到的对比文件的基础上,认为某些我们认为是现有技术的特征相对审查员检索的对比文件就已经具备创造性,更不要说我们认为具备创造性的特征。我们几个同事开玩笑说,我们干脆自己主动把那个对比文件提供给审查员吧。

    所以,公知常识驳回的,还是不要轻易放弃,还是有机会的,看是后面的审查员是直接授权还是继续检索,到时候再来说说。

    2011/01/21 09:54 [来自浙江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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