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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A审查员老拿公知常识说事儿怎么办好?

发布时间:2010.09.22 未知属地查看:39539 评论:83

拿到一个果汁的OA。这个东西在别的国家都没什么问题。就是在中国搞不定。3个新颖的特征两个都用公知常识当作原因给否了。第三个用了一个不太相关领域的文件结合。 不管什么理由拿过去,都用公知常识做原因打回来很让人头疼啊。各位有什么好办法没有?果汁局到底对于这个怎么把握的?各位代理的前辈有什么常用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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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 第21楼
    看了我们老大的OA答复通知书,我真是觉得比写一篇还难。
    yuanyuhua 发表于 2010-9-23 10:58

    的确这样呵呵

    2010/09/27 02:50 [来自浙江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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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22楼
    一般情况下是审查员觉得创造性高度不够(或MS不够),无法直接授权或不想授权。指南上说用三步法,解决的问题不一样,所起的作用不一样就是非显而易见的,同时具有更好的效果,附合专利法第22条第三款的规定,具又创造性吗?为何还要看创造性的高度?那创造性高度的评审标准是什么?能解释一下吗?谢谢。

    2010/09/27 15:57 [来自山西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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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23楼
    建议能先了解审查员的真正意思。公知常识是比较麻烦,对审查时的影响可大可小。但是公知也是双刃剑,非绝对,可从全面了解该公知常识找到突破。

    2010/09/27 16:20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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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24楼
    恩,公知常识一般要说明理由或者举证,很多情况下说明理由就够了,举证反而非常的麻烦。如果审查员已经在通 ...
    xxxzsu 发表于 2010-9-26 20:26


    谢谢你的说明:-)
    你觉得怎么举证比较好?比如说审查员说"把A部件放在B部件下方是公知常识",我不知道怎么才能说这个不是。这个毕竟是一种可能的解决方案(否则发明里也就不会用了)。举某个事情不是公知常识这个小弟实在不知道怎么做。痛苦啊...
    不过确实也很理解审查员。换是我也会很烦给每个特征检索个文件。

    2010/09/27 18:31 [来自未知属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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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25楼
    谢谢你的说明:-)
    你觉得怎么举证比较好?比如说审查员说"把A部件放在B部件下方是公知常识",我不知道怎 ...
    wolfjin 发表于 2010-9-27 18:31



        跟您的技术领域差很远,所以这个我没法说的很具体。可以考虑从技术效果和技术问题入手,比如把A放在B上虽然是一种常用的可能,但现有技术有xx问题,所以一般不会这么做。。。或者把A放在B下是有前提条件的。。等等。
        如果新颖性特征很多的话,还是有争辩空间的。如果区别确实比较小的话,或者公职常识确实是教科书工具书有相关教导的,估计很难争辩。。。

    2010/09/28 13:17 [来自广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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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26楼
    新人 发表于 2010-9-25 17:26
    你看下规程,如果申请人要求审查员对公知常识举证,审查员是必须要举证的,而且对证明材料的类型有要求 ...

    规程,内部的。
    难道你打算在OA里面写,根据《xxx规程》,公常需要举证么?

    2010/11/20 16:23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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