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载中...
推荐位 推荐位

OA审查员老拿公知常识说事儿怎么办好?

发布时间:2010.09.22 未知属地查看:39538 评论:83

拿到一个果汁的OA。这个东西在别的国家都没什么问题。就是在中国搞不定。3个新颖的特征两个都用公知常识当作原因给否了。第三个用了一个不太相关领域的文件结合。 不管什么理由拿过去,都用公知常识做原因打回来很让人头疼啊。各位有什么好办法没有?果汁局到底对于这个怎么把握的?各位代理的前辈有什么常用办法?


分享

收藏(4)

点赞

举报

评论列表

  • 第11楼
    一般情况下是审查员觉得创造性高度不够(或MS不够),无法直接授权或不想授权。所以,对创造性高度,能解释的,就解释;解释不了的,可以考虑修改以作进一步限定(范围小了,他们自然就没有那么多顾虑了);实在退无可退的,非鱼死网破不可挽回的,可以让审查员举证。

    2010/09/25 12:09 [来自北京市]

    0 举报
  • 第12楼
    曾经有个案子,一通说公知常识,怕得罪审查员没敢让审查员举证(通常也不会答复一通就让审查员举证的),一通陈述了理由,权利要求也修改了,审查员轻描淡写说陈述理由不充分,直接就驳回了。

    真是一点机会都不给,估计是怕二通过来让他举证,复审的时候没办法,只能让审查员举证了,提复审快1年了,继续看后事怎么样。

    2010/09/25 13:12 [来自浙江省]

    0 举报
  • 第13楼
    回复 13# 新人
    MS就是举证也没什么用,虽然人家有举证责任,但就是不举你也没办法。

    2010/09/25 13:21 [来自北京市]

    0 举报
  • 第14楼

    2010/09/25 13:43 [来自北京市]

    0 举报
  • 第15楼
    回复  新人
    MS就是举证也没什么用,虽然人家有举证责任,但就是不举你也没办法。
    himmler 发表于 2010-9-25 13:21


    你看下规程,如果申请人要求审查员对公知常识举证,审查员是必须要举证的,而且对证明材料的类型有要求。

    我记得有个审查员为举证的事情发过抱怨帖,因为虽然是公知常识,但确实有些情况下是很难举证的。

    2010/09/25 17:26 [来自浙江省]

    0 举报
  • 第16楼
    回复 16# 新人
    看了下规程:
    “申请人对审查员引用的公知常识提出异议时,审查员应当说明理由或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
    注意,“说明理由”与“提供相应的证据”间是“或”的关系。
    “如果无需举证即能够证明该技术特征属于公知常识时,审查员可以直接作出驳回决定。”
    以前有过复审的判例,公知常识的泛滥也是从那之后开始的。

    2010/09/25 17:50 [来自北京市]

    0 举报

快速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