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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0.09.22 未知属地查看:39538 评论: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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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olo307
2010/09/25 12:09 [来自北京市]
新人
2010/09/25 13:12 [来自浙江省]
himmler
2010/09/25 13:21 [来自北京市]
mysipo-2010
2010/09/25 13:43 [来自北京市]
回复 新人 MS就是举证也没什么用,虽然人家有举证责任,但就是不举你也没办法。himmler 发表于 2010-9-25 13:21
2010/09/25 17:26 [来自浙江省]
2010/09/25 17:50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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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olfjin
[6]思博省省长
主题:53 回帖:977 积分:22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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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我这种情况还适不适合继续做?
solo307
2010/09/25 12:09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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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是一点机会都不给,估计是怕二通过来让他举证,复审的时候没办法,只能让审查员举证了,提复审快1年了,继续看后事怎么样。
2010/09/25 13:12 [来自浙江省]
0 举报himmler
MS就是举证也没什么用,虽然人家有举证责任,但就是不举你也没办法。
2010/09/25 13:21 [来自北京市]
0 举报mysipo-2010
2010/09/25 13:43 [来自北京市]
0 举报新人
你看下规程,如果申请人要求审查员对公知常识举证,审查员是必须要举证的,而且对证明材料的类型有要求。
我记得有个审查员为举证的事情发过抱怨帖,因为虽然是公知常识,但确实有些情况下是很难举证的。
2010/09/25 17:26 [来自浙江省]
0 举报himmler
看了下规程:
“申请人对审查员引用的公知常识提出异议时,审查员应当说明理由或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
注意,“说明理由”与“提供相应的证据”间是“或”的关系。
“如果无需举证即能够证明该技术特征属于公知常识时,审查员可以直接作出驳回决定。”
以前有过复审的判例,公知常识的泛滥也是从那之后开始的。
2010/09/25 17:50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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