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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专局答复新颖性与中国不同?20100914《专利代理实务考试应试指南及真题精解》

发布时间:2010.09.14 上海市查看:4025 评论:7

----- p381也之“2.新颖性”中有如此论述“但争辩请求保护的主题相对于文件2也具备新颖性不会得分,因为审查意见中没有以文件2作为基础提出新颖性反对意见”。 相比之下,我国实务考试中,尽管审查员仅引用D1来否定权利要求的新颖性,但是答复的时候,尤其经过修改后,需要针对审查员引用的所有对比文件阐述新颖性,而且都有分值分配。 欧专局与中国国知局的规定真如我所述,具有不同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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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 第1楼
    不是吧 审查意见没有指出相对于对比文件2有无新颖性的问题,你为什么要去争辩呢?不是耽误时间吗

    2010/09/14 14:12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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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2楼
    也不好说。考试人家怎么规定就怎么答呗,没必要和自己过不去。
    实务上,很明显的就不一定说了。比较麻烦的是,如果对于一些关键的特征解释不同,可能会导致比如说审查员进一步认为D1+D2没有创造性什么的,可以针对这个说一点。不过确实通常情况属于浪费时间,而且多说多错,以后还没法反悔

    2010/09/14 15:37 [来自未知属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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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3楼
    回复 2# rayman116
    ----
         研究近几年的真题发现,在答复审查意见中要采用单独对比的原则分别论述修改后的权利要求相对于审查员引入的所有对比文件具有新颖性,这点感觉比欧专局的要求更高些。

    2010/09/14 16:02 [来自上海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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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4楼
    回复 4# zhangsf110


       很汗颜~ 没研究过真题 不过个人浅见需要针对审查意见进行修改和陈述意见,自说自话有点不合适。 当然针对所有对比文件更全面更严密一些,但是考试是否有时间是个问题,新颖性是要单独比对,逐条论述的,太麻烦了。。。。

    2010/09/14 19:37 [来自天津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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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5楼
    回复 4# zhangsf110


        同意,《专利代理实务考试应试指南及真题精解》前言里作者专门强调,不要用代理实务代**试,考试自由它的套路,它怎么要求,我们就得跟着做。

    2010/09/14 20:25 [来自浙江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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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6楼
    我还没看到那块,和欧洲的规定没什么关系吧,他把题目放到这肯定意思用中国的规定去回答

    2010/09/14 20:40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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