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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用新型在什么审查步骤之前分案可以修改权利要求啊

发布时间:2018.04.21 山东省查看:2242 评论:12

我现在实用新型的状态是等待提案,现在可以申请分案吗?能修改权利要求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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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 第1楼
    R51.2 自申请日两个月内新型可以进行主动修改,但是要注意A33 修改不能超出说明书和权要。
    R42、R43 申请之后至驳回、撤回、办登之前均可分案,还是要注意A33

    我觉得你这个问题其实自己百度 专利法 和专利法实施细则 然后Ctrl F 一下就能解决的。

    2018/04/21 15:33 [来自中国香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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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2楼
    如果你的专利能够授权,在你实际办理登记手续之日或办理登记手续的截止期限之前,都可以进行分案。

    2018/04/21 17:54 [来自天津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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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3楼
    如果你的专利被驳回,那么在你的专利申请的提出复审请求的截止期限之前,也都可以分案。

    2018/04/21 17:55 [来自天津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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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4楼
    李工仲明 发表于 2018-4-21 17:54
    如果你的专利能够授权,在你实际办理登记手续之日或办理登记手续的截止期限之前,都可以进行分案。 ...

    但是授权了母案的权利要求不能改啊,母案里面有一条从权A+B提到了分案后的权1:“B”,B作为分案后的权1比A+B的范围要大,包含了A+B的情况,现在我想删除母案中的A+B,以避免重复授权的问题,所以我要问的是实用新型如果在授权之前分案的话,可以修改权利要求吗(把有可能导致重复授权的权利要求删除)?

    2018/04/21 18:21 [来自山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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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5楼
    pifawanj 发表于 2018-4-21 18:21
    但是授权了母案的权利要求不能改啊,母案里面有一条从权A+B提到了分案后的权1:“B”,B作为分案后的权1 ...

    你可以不在在后申请中出现ab的方案。

    2018/04/21 22:20 [来自天津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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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6楼
    觉得你这个问题其实自己百度

    2018/04/22 10:37 [来自广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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