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位和下位是否具有区别特征
发布时间:2018.04.11 陕西省查看:3998 评论:6
在三步法分析创造性时,其中一部分是对比文件相应部分的上位概念,这一部分是否具有区别特征呢?
比如:实用新型专利其中构造的一部分是各种可以联网的通讯设备,而对比文件相应部分是手机,专利和对比文件在这一点上,是否具有一个区别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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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ess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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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ranberryTrap
2018/04/12 09:30 [来自黑龙江省]
0 举报fessy
比如实用新型专利其中构造的一部分是各种可以联网的通讯设备,而对比文件相应部分是手机,专利和对比文件在这一点上,是否具有一个区别特征?
2018/04/12 20:03 [来自陕西省]
0 举报woyounger
2018/04/13 10:44 [来自北京市]
0 举报fessy
我说的是“其中一部分”不是全部
2018/04/13 11:27 [来自陕西省]
0 举报CranberryTrap
比如说你的通讯设备用到了一些手机无法使用的通信协议,那么可以表明对比文件1的手机在方案里的作用是与你的通讯设备不同的。那么就可以作为区别技术特征。
如果通讯设备和手机在方案中的作用等同,那就不能说是区别了
2018/04/13 11:38 [来自黑龙江省]
0 举报polymerfox
对比文件中某一技术特征是下位(手机),本申请是上位(通讯设备)。
如果楼主认为属于区别技术特征,那表述就是这样:
对比文件1公开的是“手机”,并不属于“通讯设备”。
楼主你觉得上面这种表述有没有问题?
除非你能够把你申请中的这个“通讯设备”中踢掉“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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呃,自己上面应该是说错了。这个我认为也属于区别技术特征。
2018/04/13 12:32 [来自广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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