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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位和下位是否具有区别特征

发布时间:2018.04.11 陕西省查看:3998 评论:6

本帖最后由 fessy 于 2018-4-12 20:03 编辑

在三步法分析创造性时,其中一部分是对比文件相应部分的上位概念,这一部分是否具有区别特征呢?
比如:实用新型专利其中构造的一部分是各种可以联网的通讯设备,而对比文件相应部分是手机,专利和对比文件在这一点上,是否具有一个区别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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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 第1楼
    最好举例说明吧,不同领域、不同例子的情况可能不一样,这样没办法回答的

    2018/04/12 09:30 [来自黑龙江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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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2楼
    CranberryTrap 发表于 2018-4-12 09:30
    最好举例说明吧,不同领域、不同例子的情况可能不一样,这样没办法回答的 ...

    比如实用新型专利其中构造的一部分是各种可以联网的通讯设备,而对比文件相应部分是手机,专利和对比文件在这一点上,是否具有一个区别特征?

    2018/04/12 20:03 [来自陕西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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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3楼
    对比文件是本申请的下位概念,属于公开。不是区别。

    2018/04/13 10:44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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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4楼
    woyounger 发表于 2018-4-13 10:44
    对比文件是本申请的下位概念,属于公开。不是区别。

    我说的是“其中一部分”不是全部

    2018/04/13 11:27 [来自陕西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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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5楼
    那假设通讯设备和手机属于区别技术特征,你可以尝试找一下这个区别技术特征能带来什么样的技术效果。如果能找到就可以写上。
    比如说你的通讯设备用到了一些手机无法使用的通信协议,那么可以表明对比文件1的手机在方案里的作用是与你的通讯设备不同的。那么就可以作为区别技术特征。
    如果通讯设备和手机在方案中的作用等同,那就不能说是区别了

    2018/04/13 11:38 [来自黑龙江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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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6楼
    本帖最后由 polymerfox 于 2018-4-13 12:44 编辑

    fessy 发表于 2018-4-13 11:27
    我说的是“其中一部分”不是全部

    对比文件中某一技术特征是下位(手机),本申请是上位(通讯设备)。

    如果楼主认为属于区别技术特征,那表述就是这样:
    对比文件1公开的是“手机”,并不属于“通讯设备”。

    楼主你觉得上面这种表述有没有问题?

    除非你能够把你申请中的这个“通讯设备”中踢掉“手机”。
    ==========================================

    呃,自己上面应该是说错了。这个我认为也属于区别技术特征。

    2018/04/13 12:32 [来自广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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