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否用在后申请的审查意见来说明在先申请的保护范围?
发布时间:2018.03.19 广东省查看:1373 评论:10
条件:
系列申请,在先申请的技术方案为A,在后申请的技术方案为B,在先申请的公开日比在后申请的申请日早一天,申请人认为B是与A不同的技术方案或是A的改进的技术方案又或者是A的下为技术方案;
假如在先申请已经获得授权,在后申请的实审时,审查员指出在后申请B与在先申请A是相同的技术方案,如果给在后申请B授权则不符合A9.1的规定,并且,由于在先申请的公开导致在后申请不具备A22.3规定的创造性。
问题1:
申请人是否应该根据在后申请的审查意见用意见陈述书陈述以下意见:既然领域内的技术人员认定在先申请与再后申请是相同的技术方案,那么在先申请的保护范围必然包括在后申请,因此根据在后申请的审查意见,可以确认在后申请的技术方案已经获得保护,因此可以撤回该申请。?
问题2:
果汁局的领域内技术人员和法院的领域内的技术人员的认知是否相同?
问题3:
如果申请人根据在后申请的审查意见,放弃争取在后申请的辩护,撤回在后申请。那么,在日后的侵权保护程序时,能否用在后申请的审查意见证明在先申请的保护范围包括在后申请的技术方案?比如申请人已经在给果汁局的意见陈述书中陈述了在先申请的保护范围包括在后申请的技术方案的意见陈述作为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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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博版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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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工仲明
审查员的认为,只是代表授权之前,针对该申请的内容,站在他的那个 一方所持有的观点,除此以外,什么都不能代表。
2018/03/19 21:22 [来自天津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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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是审查员是领域内的技术人员啊,法院的法官也是领域内的技术人员,都是领域内的技术人员,怎么会有不同的认识?是否这两个领域内的技术人员都不合格?
那么,根据领域内技术人员的定义,是不应该就一事有不同的判断啊
2018/03/19 21:25 [来自广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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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员是领域内的技术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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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鬼话你也信?
2018/03/19 21:29 [来自天津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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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3/20 09:48 [来自广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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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讲?
2018/03/20 22:20 [来自广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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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时的理由和专利评价报告的理由不同,当然可以无效了。
2018/03/20 22:22 [来自广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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