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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小白关于美国专利制度中 公开后1年内仍可提出专利申请

发布时间:2018.03.16 广东省查看:1265 评论:5

美国制度中, 相关事项:1.申请人所知道的所有相关前案技术资料必须提供给美国专利局(IDS)。 2.公开后于1(外观半年)年内仍可提出专利申请。 问题:1.这里的1是指按2提出专利申请时需要提交吗? 2.这里所谓的公开是哪种公开?是否可以类似中国不丧失新颖性宽限期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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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 第1楼
    美国制度中,
    相关事项:1.申请人所知道的所有相关前案技术资料必须提供给美国专利局(IDS)。 2.公开后于1(外观半年)年内仍可提出专利申请。
    问题:1.这里的1是指按2提出专利申请时需要提交吗?
              2.这里所谓的公开是哪种公开?是否可以类似中国不丧失新颖性宽限期的理解?

    2018/03/20 09:02 [来自广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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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2楼
    这两句话的出处在哪,能否全文引用呢。

    2018/03/20 09:25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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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3楼
    美国和中国有很多不同,不要用类似的思路来比较。

    2018/03/20 09:25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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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4楼
    2和1是两个案子,所以你不要断章取义去理解。

    2018/03/20 09:26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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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5楼
    1、IDS指的是申请人应该把自己所知道的现有技术提交USPTO
    2、我猜想你想说的是102条中间的排除条款,简单说,这个所谓的公开后12个月是指发明人自己公开后1年内,该公开不视为现有技术,既然不视为现有技术,当然也不用提IDS(尽管**起见,这样的信息很多律所还是会建议提交IDS)。

    2018/03/20 14:34 [来自四川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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