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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教,这个审查意见怎么答复?是否可以不分案?

发布时间:2018.03.16 山东省查看:1125 评论:3

有一个客户,申请文件是自己撰写的,让我们代理答复审查意见,他的权利要求书是这样的:

1. 一种新型锭子,其特征在于:
2.一种管体稳定器,其特征在于:
3.一种新型转动支承,其特征在于:
4.一种新型缠绕盘,其特征在于:
5.一种夹持机构,其特征在于:
6.一种管体牵引机构,其特征在于:
7.一种变速活块,其特征在于:
8.一种缠绕机传动系统,其特征在于:
9.一种管体增强层制造设备,其特征在于:该设备的相关系统中应用了如权利要求1-8所述装置中的任意一种或多种(包括全部)。
10.一种管体增强层制造设备,其特征在于:该设备的相关系统中应用了如权利要求1-2、5-7所述装置中的任意一种或多种(包括全部)。
审查员的审查意见中只是说没有单一性,要求分案。但是客户不想分案,想把权9的制造设备作为权1,请高人指点一下怎么答复比较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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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 第1楼
    那就把权9做权1呗。至于权1中该写哪些具体部件,你和客户商量着办吧。

    2018/03/16 09:26 [来自天津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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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2楼
    以客户的要求为第一要义!

    2018/03/16 09:33 [来自上海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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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3楼
    我建议您看一下申请文件,背景技术中所欲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什么?再看看权9中的什么组合 有相同或相应的技术特征(我也记不清是不是这么说了),进而判断单一性

    2018/03/16 09:35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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