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实用新型时证据链要求有多严?
发布时间:2018.03.15 江苏省查看:1648 评论:13
我司有个2013年研发的明星产品申请过专利,得到了授权,但最近发现帮我司代工的供应商用我们的图纸申请了一个实用新型并且得到了授权。这个实用新型写的非常细,保护范围非常小,写到了一些我司产品上有但是专利里没有写到的细节(比如部件间连接方式、卡扣上的防滑凹槽等)。因此想用以前生产出售的实物证据当做使用公开破坏他的新颖性,请问有申请日之前的****、从客户那里公证取样的样品、客户的证言足以证明我司在申请日之前就公开销售了这个结构的产品吗?复审委会不会认为证言不能证明在客户使用期间产品没有被更换?
另外,我打算不请律师或代理,自己去申请无效并出庭口审,这样符合规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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昭明
[3]思博镇镇长
[未知属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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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3/15 16:47 [来自浙江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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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算用****和客户那的人证来证实销售行为早于申请,并用客户那儿公证的产品和技术方案对比证明方案一致。主要是担心复审委会不会认为“当时产品形成了销售”和“客户端目前使用的该产品与专利技术方案相同”这两点不能得出“当时销售的产品已经具有现在取证的结构”这一结论,毕竟“客户端从申请日前购买到现在一直没有更换过”这一点只有证人证言当做证据。
2018/03/15 16:48 [来自江苏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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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谢回答!
有些细小特征不是通用技术手段,而是我们研发时经验不足想的奇门歪招……不过和通用手段比没有显著进步,打算用使用公开无效新颖性,用早先专利的出版公开无效创造性,双**。
2018/03/15 16:55 [来自江苏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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