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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8.03.07 四川省查看:2979 评论:16
评论列表
小葛叔叔
2018/03/07 10:52 [来自江苏省]
小熊仔
小葛叔叔 发表于 2018-3-7 10:52公开不充分,无解,除非你能证明仅通过区别特征A即可达到上述效果。
2018/03/07 10:59 [来自四川省]
79747590
2018/03/07 11:13 [来自上海市]
79747590 发表于 2018-3-7 11:13这种情况我以前也碰到一次,用反向思维,找申请日以后公开的论文!我当时是找了个在申请日以后公开的某专 ...
2018/03/07 11:20 [来自四川省]
datudou71
小熊仔 发表于 2018-3-7 10:59有益效果不是也是说明书的部分么,里面也明确说了它有什么效果,我觉得是很充分的啊,如果什么都需要公开 ...
2018/03/07 11:30 [来自北京市]
小牛很芒
小熊仔 发表于 2018-3-7 11:20嗯嗯 ,我尝试下,谢谢如果正向答复,我思路是:我有方案(有明显区别),有明确的效果,完全不需要证 ...
2018/03/07 11:35 [来自广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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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思博铁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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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二审刚好撞指标上了 弄了好几个不同国家的对比文件 怎么办
小葛叔叔
2018/03/07 10:52 [来自江苏省]
0 举报小熊仔
有益效果不是也是说明书的部分么,里面也明确说了它有什么效果,我觉得是很充分的啊,如果什么都需要公开机理,那很多民科不是没办法申请了?有撒子好的办法 答复么
2018/03/07 10:59 [来自四川省]
0 举报79747590
我当时是找了个在申请日以后公开的某专业期刊上的一篇论文,证明了虽然申请文件未公开,但是申请日之后的论文证明了申请的方案能达到上述效果,最后发明授权了。。。。。
2018/03/07 11:13 [来自上海市]
3 举报小熊仔
嗯嗯 ,我尝试下,谢谢
如果正向答复,我思路是:我有方案(有明显区别),有明确的效果,完全不需要证明机理,这种思路可进行答复?
2018/03/07 11:20 [来自四川省]
0 举报datudou71
个人意见,由于不了解具体情形,所以可能不太全面(前提如你所述特征A为特定技术特征):
1.首先,说明书有记载效果,所以效果问题完全可以争辩。
2.效果的争辩可以从两方面,a. 特征A带来的效果(甚至可以是逻辑推理得来的效果);b. 进一步地,包含特征A的整体技术方案带来的效果,这个效果肯定是和整体技术方案对应的,不需要提供证据。
3.专利性的一类的判断方式是技术方案的区别性,而不是效果(即使与对比文件的效果一样)。
所以,这个案子,重要的应该看复审委对你区别特征A的专利性是如何评价的(惯用手段?公知常识?),所谓复审委对“效果或作用的不予认可”应该是基于对特征A的区别性比较弱来做出的。
2018/03/07 11:30 [来自北京市]
2 举报小牛很芒
我觉得楼上的答复会更好一点,根据审查员的意思,应该是不容易通过本领域技术常识看出区别特征带来的技术效果,最好是要证明,如果你也证明不了,那你说能有这种效果也有点牵强,有可能是胡编乱造的效果不是
2018/03/07 11:35 [来自广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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