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载中...
推荐位 推荐位

复审答复!!很急!急!

发布时间:2018.03.07 四川省查看:2979 评论:16

1.权利要求里面涉及区别特征A,但是复审委以在说明书中未给出A的作用机理为由不予认可…………………… 在有益效果中有给出A带来的的作用效果,对比文件是完全未公开A,且类似的启示都没有…… 2.本申请是方法申请,实施例只是将权利要求复述了一遍,并没有给出对应实施例制得产品效果,效果仅在有益效果中说明…… 复审委指出“实施例部分仅仅描述了具体的步骤,并无任何证据证明本申请的技术方案能够达到上述效果”


分享

收藏

点赞

举报

评论列表

  • 第1楼
    公开不充分,无解,除非你能证明仅通过区别特征A即可达到上述效果。

    2018/03/07 10:52 [来自江苏省]

    0 举报
  • 第2楼
    小葛叔叔 发表于 2018-3-7 10:52
    公开不充分,无解,除非你能证明仅通过区别特征A即可达到上述效果。

    有益效果不是也是说明书的部分么,里面也明确说了它有什么效果,我觉得是很充分的啊,如果什么都需要公开机理,那很多民科不是没办法申请了?有撒子好的办法  答复么

    2018/03/07 10:59 [来自四川省]

    0 举报
  • 第3楼
    这种情况我以前也碰到一次,用反向思维,找申请日以后公开的论文!
    我当时是找了个在申请日以后公开的某专业期刊上的一篇论文,证明了虽然申请文件未公开,但是申请日之后的论文证明了申请的方案能达到上述效果,最后发明授权了。。。。。

    2018/03/07 11:13 [来自上海市]

    3 举报
  • 第4楼
    79747590 发表于 2018-3-7 11:13
    这种情况我以前也碰到一次,用反向思维,找申请日以后公开的论文!
    我当时是找了个在申请日以后公开的某专 ...

    嗯嗯  ,我尝试下,谢谢
    如果正向答复,我思路是:我有方案(有明显区别),有明确的效果,完全不需要证明机理,这种思路可进行答复?

    2018/03/07 11:20 [来自四川省]

    0 举报
  • 第5楼
    小熊仔 发表于 2018-3-7 10:59
    有益效果不是也是说明书的部分么,里面也明确说了它有什么效果,我觉得是很充分的啊,如果什么都需要公开 ...

    个人意见,由于不了解具体情形,所以可能不太全面(前提如你所述特征A为特定技术特征):
    1.首先,说明书有记载效果,所以效果问题完全可以争辩。
    2.效果的争辩可以从两方面,a. 特征A带来的效果(甚至可以是逻辑推理得来的效果);b. 进一步地,包含特征A的整体技术方案带来的效果,这个效果肯定是和整体技术方案对应的,不需要提供证据。
    3.专利性的一类的判断方式是技术方案的区别性,而不是效果(即使与对比文件的效果一样)。
    所以,这个案子,重要的应该看复审委对你区别特征A的专利性是如何评价的(惯用手段?公知常识?),所谓复审委对“效果或作用的不予认可”应该是基于对特征A的区别性比较弱来做出的。

    2018/03/07 11:30 [来自北京市]

    2 举报
  • 第6楼
    小熊仔 发表于 2018-3-7 11:20
    嗯嗯  ,我尝试下,谢谢
    如果正向答复,我思路是:我有方案(有明显区别),有明确的效果,完全不需要证 ...

    我觉得楼上的答复会更好一点,根据审查员的意思,应该是不容易通过本领域技术常识看出区别特征带来的技术效果,最好是要证明,如果你也证明不了,那你说能有这种效果也有点牵强,有可能是胡编乱造的效果不是

    2018/03/07 11:35 [来自广东省]

    0 举报

快速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