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33]修改超范围,这种情况是否正常?
发布时间:2018.03.02 广东省查看:1189 评论:2
今天拜访一位同行,言谈中,他讲了最近的一个案例,上周5收到的一份实用新型的审查意见,意见只是指出:主动修改递交的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修改超范围,但是没有具体指出那条权利要求,权利要求的哪个技术特征修改超范围,同样的也没有指出说明书哪里超范围。这种情况是否属于非正常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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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工仲明
2018/03/02 21:46 [来自天津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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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3/03 16:22 [来自广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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