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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法中的申请是指什么?A33和R43.1有何区别?

发布时间:2018.02.25 广东省查看:2339 评论:3

专利法中的“申请”是指权利要求(不包含说明书、说明书附图等文件)还是申请文件(权利要求书、说明书、说明书附图、说明书摘要、说明书摘要附图)?
A33规定:申请人可以对其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但是,对于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过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
R43.1规定:依照本细则42条规定提出的分案申请,。。。。。。不得超出原申请文件记载的范围。
R34对一件专利申请提出的一个总的
------------------------------------------问题如下------------------------------------
1.分案申请指的的是分案申请日递交的权利要求书还是申请文件?
2.A33指的是对“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R43.1指的是“申请”不得超出原申请文件记载的范围。显然R43规范的是申请,A33规范的是申请文件,那么专利法中的申请到底是指什么?不是授权前叫申请,授权后叫专利权吗。
3.既然R42规定分案申请不得超出原申请记载的范围,那么是否只要分案的权利要求(要求保护的发明创造)不超出原申请文件的记载范围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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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 第1楼
    建议系统学习一下吧,专利授权后起作用的是“权利要求书”

    2018/02/25 15:09 [来自广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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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2楼
    本帖最后由 李工仲明 于 2018-2-25 17:30 编辑

    A33和R43.1中的“申请文件”是指权利要求书、说明书、说明书附图的总和。

    2018/02/25 17:18 [来自天津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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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3楼
    看来还开了另一个帖子。。其他问题不重复了,主要说下个人对R43.1的表述方式的理解吧。。

    “原申请”理解为“原申请(application)”,那么“原申请记载的范围”就理解为“申请时基于所提交的全部内容所构成的记载的范围”,例如摘要的记载范围也算在内,纯个人看法。。

    另外注意R42和R43里还包含专利是外观设计的情形,所以不能用权利要求书等特定文件解释上述概念

    2018/02/26 14:24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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