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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优先权不成立的问题

发布时间:2018.02.06 江苏省查看:2190 评论:4

现在实务中碰到这样一个问题,一个在后申请要求了一个在先申请的国内优先权,但是,由于在后申请修改了技术方案,使得在后申请与在先申请在技术上不一致,审查员认为,要求的优先权不成立。 在先申请反而成了对比文件(这个人头送的。。。),请问: 1、现在除了在后申请的答新颖性和创造性,可否将在后申请改成跟在先申请一模一样?有这种操作吗? 2、对于国内优先权而言,如果在后申请的权利要求必须跟在先申请一模一样,那国内优先权制度的意义是什么?就为了能够在说明书中补实施例吗? 请各位同事帮忙解答,谢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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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 第1楼
    1、现在除了在后申请的答新颖性和创造性,可否将在后申请改成跟在先申请一模一样?有这种操作吗?

    如果你的在后申请没有记载在先申请的方案,那么你这样修改是修改超范围的,不符合A33。

    2018/02/06 09:14 [来自天津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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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2楼
    2、对于国内优先权而言,如果在后申请的权利要求必须跟在先申请一模一样,那国内优先权制度的意义是什么?就为了能够在说明书中补实施例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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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意义有很多。

    2018/02/06 09:14 [来自天津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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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3楼
    建议你看一下我给你划分的“ B03优先权的用处”分类。

    2018/02/06 09:15 [来自天津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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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4楼
    李工仲明 发表于 2018-2-6 09:15
    建议你看一下我给你划分的“ B03优先权的用处”分类。

    好的,谢谢李工,心好痛啊

    2018/02/06 09:30 [来自江苏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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