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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量获取审查意见和客户的联系方式,是否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可否向司法机关控告?

发布时间:2018.01.23 重庆市查看:2070 评论:16

都说法律是道德的底线。既然执业道德约束不了“XX”们,那么,这些经常给专利申请人(发明人)发邮件、打电话的“专业人士”是否触及了底线呢?
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嫌疑人通常是采用爬虫软件从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批量获取信息,给国家机关网站带来负担,影响公众查阅,其行为是非法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通信通讯联系方式、住址、账号密码、财产状况、行踪轨迹等。
――专利申请权属于财产权,从专利审查意见充分反映了专利申请人的财产状况(是否有获得专利权的前景),是申请人(发明人)特别关注的内容。应当属于刑法的客体。
而且,嫌疑人往往在得知审查意见的信息后,通过误导申请人(发明人)的方式获利,威胁到了公民的财产安全:
例如:
谎称专利申请遇到问题,实际上却是26.4的形式问题,只需要修改几个字就能授权;
谎称专利申请撰写时有问题,通过他们“专业的代理”能够获得专利,实际上是22.3的创造性问题,涉及虚假宣传。
第五条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情节严重”:
  (三)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五十条以上的;
――我们手里面都有嫌疑人发给申请人(发明人)的邮件,可以作为证据。其数量远远超出了50条这个底线,属于“情节严重”
以上纯属抛砖引玉,给各位有职业素养的同仁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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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 第1楼
    批量获取审查意见
    --------------------
    已经公开的申请或专利权的审查意见,是可以公开的,获得多少这种东西,都不侵害相关的当事人的利益。

    2018/01/23 12:41 [来自天津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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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2楼
    你去查公开文件当然是合法的,但用爬虫去大量获取通知书,造成网站瘫痪就不合法了吧。而且,该通知书是反映权利人财产状态的载体。

    2018/01/23 13:14 [来自重庆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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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3楼
    tteegs 发表于 2018-1-23 13:14
    你去查公开文件当然是合法的,但用爬虫去大量获取通知书,造成网站瘫痪就不合法了吧。而且,该通知书是反映 ...

    那你得列出法律来,法律是怎样的规定,说明这种行为不合法了。

    2018/01/23 13:22 [来自天津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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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4楼
    tteegs 发表于 2018-1-23 13:14
    你去查公开文件当然是合法的,但用爬虫去大量获取通知书,造成网站瘫痪就不合法了吧。而且,该通知书是反映 ...

    该通知书是对全部的社会公众公开的。

    2018/01/23 13:22 [来自天津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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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5楼
    首先,审查意见不涉及公民个人信息,更不涉及联系方式,楼主利用审查意见说人家侵犯个人隐私,点言过其实
    其次,楼主没有证据证明国家局网站瘫痪是爬虫抓取导致的,而且审查意见通知书只是专利审查过程文件之一,并不是权利人财产状态的载体,而且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经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同意,任何人均可以查阅或者复制已经公布或者公告的专利申请的案卷和专利登记簿,并可以请求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出具专利登记簿副本。”
    国家局既然已经以网站查询的形式对公众公开审查意见通知书,说明其已经同意公众查阅。并且,爬虫基于的是HTTP协议,浏览器也是基于HTTP协议,如果是批量获取通知书会导致网站瘫痪,按键精灵配合浏览器一样可以做到,并不能证明这是使用爬虫程序批量获取的。同时,国家局应当从网站瘫痪当中,反思网站设计问题,提高服务质量。
    另外,公众隐私需要全民共同维护,楼主不应该因为一个根本不涉及公众隐私的专利申请案卷信息的公开形式,咬定是爬虫程序批量抓取导致的结果。

    2018/01/23 13:46 [来自安徽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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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6楼
    楼主显然是给高沃气糊涂了……你还是不懂法,人家没有踩红线,连擦边球都够不上
    除非你能证明,高沃买通专利局内部人员,买到大量未公开申请人联系方式等信息,这才能定它的罪
    你真想搞高沃,起码去咨询一下律师……不行,这年头律师也信不着了,律师肯定支持你起诉、报案……有多大搞多大,不怕事大,越大越好

    2018/01/23 14:19 [来自未知属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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