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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答复审查意见过程中发现审查员属于不同的技术领域

发布时间:2018.01.15 广东省查看:2990 评论:9

其实我在本坛一向是倾向于为果汁局和审查员说话的,但这次真的有点那个了... 一个介入型的医疗器械(支架、球囊)的发明,居然分配给了江苏审协光电部的,他喵的我们球囊支架哪里跟光跟电扯上关系了... 其实跨得这么大,审查员检索得还算细致,D1是一篇95年的美国专利。但!是!我一审答复引用说明书记载的技术效果,审查员居然说这个技术效果没有记载在权利要求中。而且,他引用D1的部分内容(很关键,涉及到D1是否公开本发明的关键特征),我找遍D1全文都没找到。 虽然我觉得应该是不可能的,但这种情况能不能要求换一个审查员啊,领域不同没法沟通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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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 第1楼
    争辩呗。领域相同也未必有利你的。大不了驳回后你复审吧。

    2018/01/15 12:36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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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2楼
    医疗器械,好像还真是归到光电部的。

    2018/01/15 13:25 [来自天津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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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3楼
    医疗器械就是光电部的

    2018/01/15 14:52 [来自广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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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4楼
    一方面,这个审查员可能是个新手,居然认为技术效果应该写进权利要求书;
    另一方面,不排除这个审查员是个睁眼瞎,指南没看清楚,连说明书也没看清楚。

    我做的一个复审就是,说明书及附图明明记载了一个技术特征,审查员坚持认为没有记载,并且在认为没有记载该特征的基础上,引用了没有揭示该特征的两份对比文件进行结合,错误地解释本申请的发明目的、功能、效果。复审请求中明确指出该特征记载于说明书及附图中的具体位置,但是前置审查过程中该审查员依然认为原申请文件没有记载该技术特征,坚持脱离该技术特征错误解释本申请的发明目的、功能、效果,最后被复审委的复审决定引用复审请求书中指明出处的原话明确打脸。

    审查员里面睁眼瞎也是存在的。
    我在提复审请求的时候,直接在里面写“审查员在两次审查意见及驳回决定中均坚持认为原说明书及附图没有记载该特征,说明该审查员在审查过程中根本没有认真阅读原申请文件,造成错误的事实认定”。

    2018/01/15 14:55 [来自湖北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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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5楼
    审查员居然说这个技术效果没有记载在权利要求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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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记载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特征。
    上述规定清楚说明,权利要求书记载的应当是技术特征,并没有要求必须将技术效果写入权利要求书,审查员的上述理由没有法律依据。
    2、本申请的说明书XX段明确记载,权利要求X中XXXX特征/技术手段具有XXX效果。

    他引用D1的部分内容(很关键,涉及到D1是否公开本发明的关键特征),我找遍D1全文都没找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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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直接点明审查意见认为对比文件的XXX段记载了XXXX,申请人仔细阅读相关段落,并没有发现相应记载。
    2、根据对比文件XX段的记载,对比文件实际的技术方案是XXXX,并不是审查意见所声称的XXXX。其与权利要求X的技术方案有如下区别:XXXX;效果有如下区别:XXXX。对比文件既没有记载相应的技术手段,也不具备相应的技术效果,不具有相关技术启示巴拉巴拉

    2018/01/15 15:11 [来自湖北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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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6楼
    习惯就好了,这种现象对你有利,有时候看错文件,有时候审查员可能不认识外语,看着图乱猜也是常有的。

    2018/01/15 15:24 [来自湖南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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