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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通过程中审查员电话指出的形式修改提交补正时依据的法条是什么呀?

发布时间:2018.01.08 北京市查看:2630 评论:5

答复完审查员下的二通了, 然后审查员来了电话指出一个形式的修改问题,让提交补正,然后基本这个案子就授权了。 请问大家:代理人此时提交的补正书依据的法条是哪个呢? 不符合细则51条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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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 第1楼
    你可以查查审查指南,里面有关于电话讨论的规定。
    如果说电话讨论时有据可依的话,那么依据也就是这里了。

    2018/01/08 09:42 [来自天津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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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2楼
    李工仲明 发表于 2018-1-8 09:42
    你可以查查审查指南,里面有关于电话讨论的规定。
    如果说电话讨论时有据可依的话,那么依据也就是这里了。 ...

    感谢提示。
    在指南第二部分第8章4.13对电话讨论进行的说明,但没有给出这种依据电话讨论而进行的补正所 依据的法条是什么?
    那是不是此种情况下提交补正书时就不能填写依据的法条了?直接按审查员的指点进行具体补正即可?

    2018/01/08 11:46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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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3楼
    2015connie 发表于 2018-1-8 11:46
    感谢提示。
    在指南第二部分第8章4.13对电话讨论进行的说明,但没有给出这种依据电话讨论而进行的补正所  ...

    答复补正,从来没有听说对这件事情有专门的法条进行规定。

    2018/01/08 11:55 [来自天津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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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4楼
    51条是对主动修改的时机要求 你这个情况属于针对审查意见的答复哈 而且51.3是用于减轻审查员负担时用的 所以审查员都同意了 就不存在不符合51.3的问题了哈

    2018/01/09 14:59 [来自上海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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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5楼
    请问楼主,这样的情况(二通答复之后,审查员打电话让主动补正的),怎么在电子申请系统里提交补正文件?

    我试了一下,没办法提交补正文件。

    2020/04/01 08:23 [来自江苏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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