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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同日申请转让发明专利申请人,实用新型申请人不变的问题!!!

发布时间:2018.01.03 江苏省查看:3072 评论:9

本帖最后由 Peppa 于 2018-1-3 15:23 编辑

      问题:同日申请,实用新型已获得专利权,发明专利仍在审,此时转让发明专利申请人,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人仍为原来的。那么当发明专利具备授权条件时,还能通过放弃实用新型专利权使发明专利授权吗?
        个人见解:专利申请权归属于申请人,既然发明专利申请人将专利申请权转让给了新的申请人,那么新的申请人就继受取得了发明专利申请权。由于此发明专利在申请之初为同日申请,且新的申请人继受取得的发明专利申请权应当具备原申请人享有的发明专利申请权的全部权能,故在发明专利具备授权条件时,新的申请人有权选择放弃实用新型专利权人已取得的实用新型专利权。此种情形看似奇怪,实用新型专利权人已取得的专利权也属物权,也是对世的权利,其放弃与否怎能由其他申请人决定?但是这种实用新型专利权是一种特别的专利权,因其属于同日申请的情形,其权能受有特别限制,即其专利权受到发明专利申请人专利申请权的限制。这种特别限制的法律基础应当是专利法第九条。故新的发明专利申请人可以通过放弃实用新型专利权人已获得的专利权而使发明专利获得授权。
      以上个人见解,不知正误,请大家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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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 第1楼
    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2018/01/03 15:54 [来自上海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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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2楼
    个人认为,此时的发明专利申请人是没有权利去放弃别的权利人的专利权的。此种转让,应发明和实用新型一起转让,否则后面很有可能会有纠纷。

    2018/01/03 15:56 [来自四川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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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3楼
    国知局的意见是,不行。

    2018/01/03 17:35 [来自天津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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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4楼
    李工仲明 发表于 2018-1-3 17:35
    国知局的意见是,不行。

    那这样发明专利是不是就不能授权了?

    2018/01/05 09:56 [来自江苏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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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5楼
    Peppa 发表于 2018-1-5 09:56
    那这样发明专利是不是就不能授权了?

    你可以通过修改发明的权利要求书的方式,使得发明的权利要求书中不存在与实用新型的权利要求为同样的发明创造的技术方案。

    2018/01/05 10:18 [来自天津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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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6楼
    李工仲明 发表于 2018-1-5 10:18
    你可以通过修改发明的权利要求书的方式,使得发明的权利要求书中不存在与实用新型的权利要求为同样的发明 ...

    就只能通过修改权利要求来授权了,如果不修改,就无法授权了?感觉有点说不通呀。

    2018/01/05 14:44 [来自江苏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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