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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对拟IPO公司软件著作权出资的审核特点及说明要点

发布时间:2017.12.15 广东省查看:1885 评论:0

软件行业是新兴产业的代表,有人预计2020年中国软件产业营业收入将突破8万亿元,这样的行业自然成为了IPO的生力军,而软件著作权是软件行业的核心知识产权。IT行业创业离不开软件著作权,始创业时,有些IT精英或许没那么多钱,但却有他的软件著作权,以此作价出资是可以理解的。本文分析了证监会对拟IPO公司软件著作权出资的审核态度和中介机构的说明思路,希望对业界有所助益。 一、证监会审核态度分析 (一)相关法规 证监会对软件著作权出资的审核需要依据现行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1.可以作为出资但需评估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股东出资可采用的形式,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作为知识产权的一种,软件著作权可以作为出资,并应当根据上述规定进行评估。 2.产生于软件开发完成之日,而非登记之日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七条规定,软件著作权人可以向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软件登记机构办理登记。软件登记机构发放的登记证明文件是登记事项的初步证明。登记并非软件著作权产生的标志,但可以使软件著作权获得更为有效的保护。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软件著作权自软件开发完成之日起产生。自然人的软件著作权,保护期为自然人终生及其死亡后50年,截止于自然人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软件是合作开发的,截止于最后死亡的自然人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如前所述,软件著作权在软件开发完成之日就可以作为一项权利受法律保护了。 (二)反馈意见分析 根据反馈意见,证监会对软件著作权及软件著作权出资的审核特点为 1.关注软件著作权的形成、发展过程及管理情况; 2.关注现有软件著作权是否为职务成果; 3.关注软件著作权的形成是否违反了保密协议; 4.关注软件著作权是否侵权,是否产生了纠纷或引起纠纷的风险; 5.关注软件著作权出资是否经过评估,是否缴纳了所得税,是否真实; 6.关注软件著作权出资定价的公允性,是否存减值,进而关注其在生产经营中实际发挥的作用。 以下为相关反馈意见: 深圳市民德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申请文件反馈意见 2017-04-05 (1)发行人核心技术的形成、发展过程,发行人现有各项专利权、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核心技术的发明人或主要研发人员,是否涉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核心人员在深圳大学等曾任职单位的职务成果,是否存在权属纠纷或潜在纠纷风险,上述人员是否违反与曾任职单位之间的竞业禁止协议或保密协议。 浙江诺特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申请文件反馈意见 2017-04-05 20.发行人现有4项专利,应用于营养干预食品的生产;5项软件著作权,主要应用于客户服务和体重管理。请发行人补充说明上述专利、软件著作权的研发过程、取得时间、主要研发人员、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发行人的核心技术人员情况及其任职履历,研发成果是否属于原单位的职务成果,加入发行人是否违反竞业禁止等相关规定。请保荐机构、律师核查并关注发行人各项专利和软件著作权是否持续有效。 德邦物流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申请文件反馈意见 2017-03-16 12、据招股书披露,公司持有境内注册的商标164件,境外注册的商标223件。本公司的子公司拥有计算机软件著作权29件。本公司共拥有两项专利证书。请发行人进一步说明相关知识产权的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建立健全并有效运行,并说明其拥有的知识产权截至目前的法律状态,是否存在到期注销、终止等异常情况,是否存在知识产权争议或纠纷等风险。说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是否已将与公司生产经营相关的全部商标和专利转让给发行人。请保荐代表人和发行人律师说明相关核查情况。 深圳友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申请文件反馈意见 2017-03-14 3、请发行人说明:(1)主要技术来源、形成过程及合法合规性,核心技术是否均为自主研发形成。(2)发行人部分专利与国家电网公司等他方共有、部分软件著作权与自然人共有。上述情况的产生原因、相关知识产权的形成过程及合法合规性、相关权益及利益分配如何约定、是否为发行人主要经营用知识产权。 杭州长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申请文件反馈意见 2017-03-06 (1)结合公司业务的发展演变,补充披露发行人核心技术的形成、发展过程,发行人现有各项专利权、软件著作权等核心技术的研发人员,是否涉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核心人员在杭州士兰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等曾任职单位的职务成果,是否存在权属纠纷或潜在纠纷风险,上述人员是否违反与曾任职单位之间的竞业禁止协议或保密协议。 北京思特奇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申请文件反馈意见 2016-11-22 3.发行人曾于2000年、2001年以无形资产、实物资产、货币等向丹枫信通、信通思特奇出资,分别出资400万元(出资比例40%,第一大股东)、350万元(出资比例35%、第二大股东),均为财务**不参与具体经营管理;两企业分别于2007年、2002年被工商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但未履行注销程序,发行人已对相关股权**全额计提减值。 请发行人补充说明:(1)丹枫信通、信通思特奇的历史沿革,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核心人员的变动情况,目前任职、**情况,与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无关联关系;(2)发行人入股丹枫信通、信通思特奇的定价依据及其合理性,出资比例较大但仅为财务**者的原因,并结合两家公司在发行人入股前后的经营情况、主要财务数据,补充说明发行人入股的原因、定价的公允性;(3)发行人入股丹枫信通、信通思特奇的资产的具体内容,是否经过评估,相关所得税是否已缴纳。请保荐机构、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二、软件著作权出资的说明思路 根据已过会案例,披露文件中关于软件著作权出资的说明主要涵盖以下内容 1.说明软著入股价格经股东协商确定并引述评估报告说明定价公允性; 2.说明所得税缴纳情况,如未缴纳则说明不利影响,及出具补缴承诺; 3.详细说明软件著作权与产品及业务间的关系,例如对产品研发及业务拓展的作用; 4.详细说明在市场萎缩等软件著作权作用下降的情况下的减值计提情况。 以下为相关案例: 300608思特奇 发行人入股丹枫信通、信通思特奇的定价依据、合理性及公允性 本所律师取得并查阅了丹枫信通、信通思特奇的工商资料。经核查,丹枫信通设立时,发行人以自身拥有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及摩托罗拉小型机等实物资产出资,上述出资分别经北京高商万兴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高商评报字(2000)015号”《无形资产评估报告书》、“高商评报字(2000)017号”《评估报告》评估确认;后续对丹枫信通的增资,发行人以自身拥有的非专利技术出资,该出资已经北京中昌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2003)中昌会估字第123号”《非专利技术“思特奇**接入系统”资产评估报告书》评估确认。信通思特奇设立时,发行人以自身拥有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出资,该出资经北京高商万兴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高商评报字(2000)030号”《无形资产评估报告书》评估确认。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入股时,用于出资的实物资产、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以及非专利技术均履行了资产评估程序,入股价格以评估报告确定的评估结果为依据并经各股东协商确定,具有合理性和公允性。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为拓宽自身经营,进入电信增值业务,与他人共同分别设立丹枫信通和信通思特奇。由于自身的客户关系及市场地位,发行人获得丹枫信通和信通思特奇较大比例的股权,同时发行人主要精力集中于电信运营商BOSS软件相关业务,因此仅作为财务**人出现。上述情况具有其合理性。发行人以实物资产、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以及非专利技术进行出资,相关资产已经评估,入股价格系各股东协商所得,具有合理性和公允性。 …… (4)2000年信通思特奇设立时出资所得税缴纳情况 2000年12月,思特奇工程有限以软件著作权“思特奇SIM卡管理系统”作价350万元对信通思特奇出资,该软件著作权评估值为403.57万元,增值403.57万元。由于“2000年国税发118号文件”出台后,在实务操作中存在执行力度不一的实际情况,因此,思特奇工程有限在2000年12月出资信通思特奇时未就本次无形资产出资的增值缴纳企业所得税。信通思特奇设立后基本没有经营,至2002年7月,被工商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思特奇亦未就本项**损失进行所得税税前扣除处理。 如思特奇工程有限执行《关于企业股权**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2000年国税发118号文件),进行本次出资的所得税处理,且假定按一次性缴纳方式处理,则2000年应纳税所得额需增加403.57万元,按照当年思特奇有限工程当年执行的所得税率7.5%计算,2000年思特奇工程有限以无形资产对信通思特奇出资需缴纳所得税30.27万元。至2002年7月信通思特奇被吊销营业执照时,再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的日万分之5的费率加计滞纳金约6.45万元。上述合计需缴纳所得税和滞纳金约36.71万元。 如思特奇股份根据《关于企业股权**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2000年国税发118号文件)以及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印发《贯彻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具体实施方案(京国税[1998]62号)》,于2002年7月信通思特奇被吊销营业执照时,对相关**损失进行税前扣除,根据其当年所得税率15%计算,可抵扣数为60.54万元,大于2000年出资的所得税和滞纳金合计数36.71万元。因此,如执行“2000年国税发118号文件”,至2002年信通思特奇被吊销营业执照时,思特奇股份亦不再就2000年对信通思特奇无形资产评估出资事项承担应纳所得税额和滞纳金。 4、承诺情况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吴飞舟已出具承诺:“如思特奇因以无形资产、实物资产和非专利技术对北京丹枫信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和北京信通思特奇通讯技术有限公司出资,而需补缴的相关税金、滞纳金及罚款等支出,均由本人承担。” 5、本所律师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2000年以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思特奇预付费业务管理系统V1.0”和实物资产Motorola XR9109小型机对丹枫信通出资、2003年以非专利技术“思特奇**接入系统”对丹枫信通出资、2000年以软件著作权“思特奇SIM卡管理系统”对信通思特奇出资,用于出资的相关资产均履行了评估程序,已经资产评估机构评估。 发行人2000年和2003年以相关资产对丹枫信通出资,不增加当年企业所得税应税义务;2000年以相关资产对信通思特奇出资虽涉及当年企业所得税应税义务,但至2002年信通思特奇被吊销营业执照时,相关股权**损失的抵扣数可以抵销应缴企业所得税及滞纳金。同时,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就上述出资的补缴税款及罚款的潜在风险作出了相应承诺。因此,发行人在历史上以相关资产对丹枫信通、信通思特奇出资的所得税涉税事项,对本次发行不构成实质性障碍。 300490华自科技 固定资产、土地使用权和软件著作权等无形资产以增资方式注入发行人 2009年11月,华自集团收购了中电控制、星电开关、华能电子的主要经营性资产(包括存货、固定资产等)。2009年12月,华自集团做出决定,以其经营性资产向华自有限增资4,000万(其中以货币出资500万元,以实物、土地使用权和软件著作权出资3,500万元,评估价值超过3,500万元部分计入资本公积),从2010年1月1日起至华自集团的土地使用权和软件著作权过户至华自有限之日止,该等土地使用权和软件著作权全部由华自有限无偿使用,待权属变更手续办理完成后,对投入的相关资产再行验资。 300627华测导航 2016年3月29日,为推进北斗地基增强系统(CORS)全国一张网的建设并拓展公司产品的市场渠道,公司与成都西物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等六家公司签订了《北极星云空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协议书》,约定公司与成都西物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等六家公司共同发起设立北极星云,其中公司以货币3,570.00万元及经评估后的无形资产折合1,530.00万元,认购北极星云5,100.00万股股份,占北极星云总股本的34.00%。 根据中和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中和评报字(2015)第BJV1069号《资产评估报告》,本次发行人以4项实用新型专利、2项正在申请中的发明专利及4项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出资认购北极星云1,530.00万股股份,该等无形资产评估价值合计为1,542.70万元,公司昀终确认无形资产出资作价为1,530.00万元。 300479神思电子 公司无形资产曾计提390万减值准备。2005年7月神思**以“神思公话网管系统软件V1.0”软件著作权出资对发行人前身神思有限进行增资,该软件著作权评估值826万元(中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中审评字[2005]第8014号”《资产评估报告》),作价600万元对神思有限进行增资。至2008年末该软件著作权账面价值为390万元,鉴于公话市场的萎缩,公司2008年末将该软件著作权全额计提减值准备390万元。 十一、公司核心技术和研发情况 (一)发行人的核心技术 1、核心技术与专利或软件著作权、产品对应关系 公司以创业团队为主,经过多年积累,在智能卡应用、嵌入式系统开发、行业应用软件平台、生物特征识别与电子支付等五个方面拥有了自己的核心技术,公司核心技术与已取得的专利技术的对应关系,以及在主要业务及产品或服务中的应用情况见下表: 300085银之杰 二、发行人于2004年用软件著作权出资设立子公司银之杰信息相关问题。 (一)发行人设立银之杰信息的原因、该子公司两次更名的原因以及2007年转让银杰兴业股权的原因 2004年4月,发行人在当时银之杰有限注册资本仅为100万元时,为了有资格参与客户对厂商注册资本要求较高的招投标项目(具体为中国银行北京分行电脑验印系统项目,投标资格要求注册资本在1000万以上,后未中标),设立了深圳市银之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其时发行人及发行人股东鉴于自身并无能力通过转增资本或股东增资的方式使银之杰有限达到1000万注册资本,遂以货币出资350万元,以经评估的软件著作权作价出资350万元,另由北京亿青创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货币出资300万元,共同设立了深圳市银之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信息软件、银行验印系统软件及其他计算机软硬件的技术开发和相关产品的销售;兴办实业(具体项目另行申报);国内商业、物资供销业(不含专营、专控、专卖商品)。 2005年6月,银之杰有限筹划利用自身已经积累的业务优势,通过该子公司拓展业务范围,发展银行IT咨询服务、并**银行影像应用关联行业中的其他中、小企业,遂将该子公司经营范围变更为:**兴办实业(具体项目另行申报);企业管理咨询;国内商业、物资供销业(不含专营、专控、专卖商品),并同时将子公司名称变更为“深圳市银杰丰业**有限公司”,但因市场机遇原因并未开展此类业务。 2006年11月,发行人前身银之杰有限为了参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的票据影像交换系统项目招投标,将该子公司名称变更回“深圳市银之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参与投标。该项目后仍未中标。 2007年3月,发行人前身基于与2005年6月变更相同的目的,再次将该子公司的经营范围变更为:**咨询、**管理、信息咨询(不含限制项目);**兴办实业(具体项目另行申报);信息技术产品、计算机软硬件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和购销;国内商业、物资供销业(不含专营、专控、专卖商品)。同时将公司名称变更为“深圳市银杰兴业**有限公司”。 2007年9月,发行人前身银之杰有限已开始筹划增资、改制为股份公司。改制后的股份公司注册资本将能够满足行业内对注册资本的要求。同时,深圳市银之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自成立以来未经营任何具体业务,也没有营业收入,转让该公司的股权,有利于简化企业组织结构,降低管理成本,因此发行人决定将所持有的该公司70%股权转让给非关联第三方刘丽红。 经本所律师对银之杰信息的设立协议、验资报告、评估报告、历次股东会决议、股权转让协议、公证书、股权转让价款支付凭证、工商登记信息核查后认为,银之杰信息设立、更名和转让均履行了严格的法律程序,其设立和历次更名和股权转让均真实、合法、有效。 (二)发行人用于出资的软件著作权与发行人业务的关系 2004年4月发行人设立深圳市银之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时用于出资的软件著作权是银之杰有限于2002年基于模型匹配技术开发的“银行票据字符OCR识别软件V1.0”。该软件的技术原理是:以国家标准《信息交换用汉字编码字符集--基本集》(GB2312-80)的所有一、二级印刷体字符的图像模型为基础,对扫描印刷体字符图像按随机顺序进行归一化的图像模型匹配,从而得出字符识别结果。该软件的用途是支票印刷体字符的自动识别。发行人前身银之杰有限于2003年11月获得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软著登字第016759号)。 由于“银行票据字符OCR识别软件V1.0”(软著登字第016759号)的功能不符合发行人目前在影像识别技术领域对印刷体、手写体、磁码、条形码等多种类字符识别的技术发展方向的要求,目前发行人已不在现有产品技术中继续使用该软件。 发行人现有产品技术中与票据字符计算机自动识别相关的软件为“银之杰银行票据版面要素识别软件V3.0”。该软件的技术原理是:针对只包含大、小写数字字符(1,2,3,4,5,6,7,8,9,0,壹,贰,叁,肆,伍,陆,柒,捌,玖,零)的缩小的识别样本集,按照模式识别神经网络理论,对算法网络进行大量样本训练而得到稳定收敛的算法。该软件的用途是对票据版面上印刷体、手写体数字字符的混合自动识别。发行人于2008年11月获得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软著登字第116771号)。 发行人现有产品技术中使用的“银之杰银行票据版面要素识别软件V3.0” 与发行人前身银之杰有限设立银之杰信息子公司时用于出资的“银行票据字符OCR识别软件V1.0”无关,两者是分别有独立软件著作权的软件技术,在技术原理、开发方法、用途上有根本区别。 根据发行人报告期内的业务合同、销售收入记录以及发行人及其全资子公司银之杰软件的现有软件著作权、专利等知识产权的申请材料的技术功能、技术特点的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报告期内不存在“银行票据字符OCR识别软件V1.0”的销售情况,发行人及其全资子公司银之杰软件的所有现有软件著作权、专利等知识产权的申请材料的技术功能、技术特点中不存在使用“银行票据字符OCR识别软件V1.0”的情况。 个人认为,发行人设立银之杰信息时作为出资的软件著作权(“银行票据字符OCR识别软件V1.0”)已不在现有产品技术中继续使用,发行人核心技术均申请了独立的软件著作权。软件著作权登记:ruanjian88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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