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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7.12.15 广西壮族自治区查看:1590 评论:8
评论列表
老司机
2017/12/15 12:16 [来自四川省]
李工仲明
2017/12/15 12:29 [来自天津市]
陈年往事2729
老司机 发表于 2017-12-15 12:16既然可以评价创造性,就无需再纠结其新颖性
2017/12/15 13:11 [来自广西壮族自治区]
李工仲明 发表于 2017-12-15 12:29在无效请求书中,能否用对比文件1评价该专利的新颖性,然后再用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评价该专利的创造性。- ...
2017/12/15 13:13 [来自广西壮族自治区]
daling8296
2017/12/15 13:26 [来自北京市]
2017/12/15 13:27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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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思博铁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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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洞宾
2024-04-05 16:42:59
求助大佬帮忙解答!!!
ma_UX0YFQ_6093
2024-03-28 00:52:50
求问不懂数学能做代理人吗?
老司机
2017/12/15 12:16 [来自四川省]
0 举报李工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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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对比文件1是现有技术,这样做在理论上有点儿瑕疵。
2017/12/15 12:29 [来自天津市]
0 举报陈年往事2729
我的合作代理人是希望直接用新颖性把它弄死。可是感觉好像又不能完全弄死,就想再引入第二份对比文件,再用创造性评价。
但是从逻辑上来说,评价新颖性时下的定义肯定是两者的技术方案基本相同,可是到评价创造性时又说某个特征不完全相同,需要与第二份对比文件结合才行。前后理由不就矛盾了吗。
2017/12/15 13:11 [来自广西壮族自治区]
0 举报陈年往事2729
我也认为是有瑕疵的。这样做是否妥当呢
2017/12/15 13:13 [来自广西壮族自治区]
0 举报daling8296
如果不是现有技术,那就是抵触申请;这样做就不是瑕疵的问题,是错误了。
2017/12/15 13:26 [来自北京市]
0 举报daling8296
你说反了吧,应该是既然可以评价新颖性,就无须再纠结创造性。
2017/12/15 13:27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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