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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无效请求书中能否……

发布时间:2017.12.15 广西壮族自治区查看:1590 评论:8

在无效请求书中,能否用对比文件1评价该专利的新颖性,然后再用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评价该专利的创造性。 我的想法是不可以的,因为会造成前后理由的一个矛盾。但是跟我合作的另一个代理人认为可以,提多条理由,可以增加胜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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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 第1楼
    既然可以评价创造性,就无需再纠结其新颖性

    2017/12/15 12:16 [来自四川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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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2楼
    在无效请求书中,能否用对比文件1评价该专利的新颖性,然后再用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评价该专利的创造性。
    --------------------
    如果对比文件1是现有技术,这样做在理论上有点儿瑕疵。

    2017/12/15 12:29 [来自天津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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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3楼
    老司机 发表于 2017-12-15 12:16
    既然可以评价创造性,就无需再纠结其新颖性

    我的合作代理人是希望直接用新颖性把它弄死。可是感觉好像又不能完全弄死,就想再引入第二份对比文件,再用创造性评价。
    但是从逻辑上来说,评价新颖性时下的定义肯定是两者的技术方案基本相同,可是到评价创造性时又说某个特征不完全相同,需要与第二份对比文件结合才行。前后理由不就矛盾了吗。

    2017/12/15 13:11 [来自广西壮族自治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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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4楼
    李工仲明 发表于 2017-12-15 12:29
    在无效请求书中,能否用对比文件1评价该专利的新颖性,然后再用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评价该专利的创造性。
    - ...

    我也认为是有瑕疵的。这样做是否妥当呢

    2017/12/15 13:13 [来自广西壮族自治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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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5楼
    李工仲明 发表于 2017-12-15 12:29
    在无效请求书中,能否用对比文件1评价该专利的新颖性,然后再用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评价该专利的创造性。
    - ...

    如果不是现有技术,那就是抵触申请;这样做就不是瑕疵的问题,是错误了。

    2017/12/15 13:26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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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6楼
    老司机 发表于 2017-12-15 12:16
    既然可以评价创造性,就无需再纠结其新颖性

    你说反了吧,应该是既然可以评价新颖性,就无须再纠结创造性。

    2017/12/15 13:27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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