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专利法第102条(a)款的解读
发布时间:2017.12.09 江苏省查看:4039 评论:2
现行AIA第102条(a)款文本如下:
(a)新颖性:现有技术——发明人应享有专利权,除非——
(1)主张权利之发明在其有效申请日前已经获得专利,在出版物中已有描述,或者公开使用、销售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或者
(2)主张权利之发明在根据第151条所授予的专利中,或者根据第122(b)条而公开或者被视为公开的专利申请中已有描述,而在此情况下,该专利或者专利申请的署名为其他发明人,且在该主张权利之发明的有效申请日之前已经有效提出申请。
想问:
第102条(a)款作为判断新颖性、现有技术的一般规则,只要在申请日以前申请人自己或者其他人授权或者公开的USA或者其他地区专利都构成现有技术?如果是的话法条(1)、(2)红色部分的“专利”各自作何理解,为什么要分别放在(1)、(2)中呀?
(a)新颖性:现有技术——发明人应享有专利权,除非——
(1)主张权利之发明在其有效申请日前已经获得专利,在出版物中已有描述,或者公开使用、销售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或者
(2)主张权利之发明在根据第151条所授予的专利中,或者根据第122(b)条而公开或者被视为公开的专利申请中已有描述,而在此情况下,该专利或者专利申请的署名为其他发明人,且在该主张权利之发明的有效申请日之前已经有效提出申请。
想问:
第102条(a)款作为判断新颖性、现有技术的一般规则,只要在申请日以前申请人自己或者其他人授权或者公开的USA或者其他地区专利都构成现有技术?如果是的话法条(1)、(2)红色部分的“专利”各自作何理解,为什么要分别放在(1)、(2)中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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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思博镇镇长
[未知属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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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熊罴
我猜这么做,是为了逻辑严谨
要不你试试102条(a)合在一起,怎么描述102b
2017/12/09 17:01 [来自北京市]
0 举报lanblue
2017/12/13 09:06 [来自中国台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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