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载中...
推荐位 推荐位

美国专利法第102条(a)款的解读

发布时间:2017.12.09 江苏省查看:4039 评论:2

现行AIA第102条(a)款文本如下:
(a)新颖性:现有技术——发明人应享有专利权,除非——
(1)主张权利之发明在其有效申请日前已经获得专利,在出版物中已有描述,或者公开使用、销售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或者
(2)主张权利之发明在根据第151条所授予的专利中,或者根据第122(b)条而公开或者被视为公开的专利申请中已有描述,而在此情况下,该专利或者专利申请的署名为其他发明人,且在该主张权利之发明的有效申请日之前已经有效提出申请。

想问:
第102条(a)款作为判断新颖性、现有技术的一般规则,只要在申请日以前申请人自己或者其他人授权或者公开USA或者其他地区专利都构成现有技术?如果是的话法条(1)、(2)红色部分的“专利”各自作何理解,为什么要分别放在(1)、(2)中呀?


分享

收藏

点赞

举报

评论列表

  • 第1楼
    还有后面的102条(b)的例外情况 呢
    我猜这么做,是为了逻辑严谨
    要不你试试102条(a)合在一起,怎么描述102b

    2017/12/09 17:01 [来自北京市]

    0 举报
  • 第2楼
    1. if prior to "the effective filing date" of your U.S. application, yes. 2. another's U.S. application is published/patented only after the effective filing date of your U.S. application (i.e., not 102(a) prior art) but still effectively filed before this critical date (so, a 102(b) prior art).

    2017/12/13 09:06 [来自中国台湾]

    0 举报

快速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