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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公司在国内申请的专利咋都写成了古文?

发布时间:2017.11.15 加拿大查看:4250 评论:43

读了好几篇外国公司在国内申请的专利,应该都是不错的所代理的吧。 读起来那叫一个晦涩难懂。意思拐来拐去,定语加了一层又一层。估计审查员都要吐血了吧! 要是让我当审查员成天读这样的案子,我估计是活不成了! 为啥这帮人把案子都写成了这样,感觉就是翻译软件翻译的! 话都不会说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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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 第1楼
    你不懂专利翻译。

    2017/11/15 16:00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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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2楼
    试试读英文原文吧,也许心情好一些。

    2017/11/15 16:00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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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3楼

    2017/11/15 16:02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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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4楼
    直译可以规避很多风险,有同事做国际翻译的,有时候碰到表达不是很规范的中文专利,就很纠结,直译译不出来,意译又有风险。

    2017/11/15 16:39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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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5楼
    第二部分>第八章相关法条:法33细则51.1细则51.3
    5.2.1.1修改的内容与范围
            在实质审查程序中,为了使申请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对申请文件的修改可能会进行多次。审查员对申请人提交的修改文件进行审查时,要严格掌握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不论申请人对申请文件的修改属于主动修改还是针对通知书指出的缺陷进行的修改,都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包括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文字记载的内容和根据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文字记载的内容以及说明书附图能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的内容。申请人在申请日提交的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是审查上述修改是否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依据,申请人向专利局提交的申请文件的外文文本和优先权文件的内容,不能作为判断申请文件的修改是否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依据。但进入国家阶段的国际申请的原始提交的外文文本除外,其法律效力参见本指南第三部分第二章第3.3节。
            如果修改的内容与范围不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则这样的修改不能被允许。

    第三部分>第二章
    3.3原始提交的国际申请文件的法律效力
            对于以外文公布的国际申请,针对其中文译文进行实质审查,一般不需核对原文;但是原始提交的国际申请文件具有法律效力,作为申请文件修改的依据。
            对于国际申请,专利法第三十三条所说的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是指原始提交的国际申请的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及其附图。
    所以说,纯翻译工作那不叫涉外代理人,只能算涉外专利翻译员,要想翻译的准确,懂技术自然比不懂技术的要更专业。

    接下来说说你的疑问“像软件翻译的”
    事实上很多涉外代理机构,就是一群英语专业的毕业生在翻译,甚至有部分(还不是一小部分),是直接以100元/千字的低价转包给英语专业的在校生翻译,专业技术词汇他们都不认识,为了提高效率,最便捷的方式是什么?

    2017/11/15 17:09 [来自湖北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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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6楼
    小伙子,你太嫩了,翻译得太准,对谁有好处,对谁没好处,掂量一下

    2017/11/15 17:37 [来自广西壮族自治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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