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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程序中的claim修改

发布时间:2017.10.18 中国台湾查看:1286 评论:9

求助各位,今年《审查指南》修改后,在无效程序中修改claim时,
是不是可以不用删除claim 1,而仅将其他claim的某个或某些技术特征并入到claim 1,
或也可将其他claim的整个并入到claim 1,这样理解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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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 第1楼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内容自动屏蔽

    2017/10/18 10:52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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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2楼
    其实,你已经在删除权1了。

    2017/10/18 10:59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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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3楼
    难道以前无效修改权书,不是这样的吗?

    2017/10/18 14:20 [来自广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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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4楼
    4.6.2修改方式
    在满足上述修改原则的前提下,修改权利要求书的具体方式一般限于权利要求的删除、合并和技术方案的删除。
    权利要求的删除是指从权利要求书中去掉某项或者某些项权利要求,例如独立权利要求或者从属权利要求。
    权利要求的合并是指两项或者两项以上相互无从属关系但在授权公告文本中从属于同一独立权利要求的权利要求的合并。在此情况下,所合并的从属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组合在一起形成新的权利要求。该新的权利要求应当包含被合并的从属权利要求中的全部技术特征。在独立权利要求未作修改的情况下,不允许对其从属权利要求进行合并式修改。
    技术方案的删除是指从同一权利要求中并列的两种以上技术方案中删除一种或者一种以上技术方案。

    2017/10/18 14:26 [来自广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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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5楼
    感谢各位回答,今年审差基准有改,正在想说今年会不会考无效修改claim

    2017/10/23 17:07 [来自中国台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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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6楼
    李工仲明 发表于 2017-10-18 10:59
    其实,你已经在删除权1了。

    那权利要求的删除和合并有什么区别呢?既然合并了不就是已经删除之前的了?

    2017/10/23 17:45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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