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载中...
推荐位 推荐位

实用新型可授予专利权的对象少于发明专利可授予专利权的数量???

发布时间:2017.10.15 浙江省查看:1013 评论:5

2000年卷四第二题,我在历年真题里面看到的。


C选项,实用新型可授予专利权的对象少于发明专利可授予专利权的数量。我认为这是错误的,
理由1:实用新型的可授予对象是无数的,发明也是,两者数量应该无法比较。
理由2:虽然很多内容可以授予发明专利,无法授予实用新型专利,如方法发明,但授予实用新型专利的要求低于发明专利,这也是实用多于发明的理由,总结起来两者还是无法比较。


分享

收藏

点赞

举报

评论列表

  • 第1楼
    我认为2010年以前的题目,确实没有必要做了。

    2017/10/15 22:10 [来自天津市]

    0 举报
  • 第2楼
    建议 做08年以后的题目,因为08年前的专利法与现行的专利 有的流程和法规不一样! 做08年以后的题目就足够了!

    2017/10/16 09:59 [来自北京市]

    0 举报
  • 第3楼
    本帖最后由 交流电 于 2017-10-16 13:07 编辑

    C选项,实用新型可授予专利权的对象少于发明专利可授予专利权的数量。我认为这是错误的,
    理由1:实用新型的可授予对象是无数的,发明也是,两者数量应该无法比较  对象PK对象-----纯理论推:发明对象永远比新型多1

    2017/10/16 13:05 [来自贵州省]

    0 举报
  • 第4楼

    2017/10/17 12:45 [来自浙江省]

    0 举报
  • 第5楼
    cbxdb20 发表于 2017-10-16 09:59
    建议 做08年以后的题目,因为08年前的专利法与现行的专利 有的流程和法规不一样! 做08年以后的题目就足够 ...

    ok

    2017/10/17 12:46 [来自浙江省]

    0 举报

快速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