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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额侵权赔偿体现著作权的真实价值

发布时间:2017.10.03 江西省查看:1234 评论:0

4年前,著名演员林志颖在自己的微博上发布了一张网友PS的图片:林志颖被P成光头,站在一排背*的男子中间。他还配了发言:“2100万粉丝生日礼物来喽!光头的我造型还是可以的。”对此,原作者朱庆福向法院提起诉讼,索赔110万元。日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结了此案,判决林志颖在微博首页置顶位置连续72小时发表致歉声明,并赔偿34.5万元。




很多网友觉得奇怪:为什么林志颖发布一张网友PS照片,就要赔偿30多万元呢?甚至还有铁杆粉丝表示,没有林志颖传播,谁知道这张照片啊?事实上,之前不少摄影作品侵权案,往往只赔偿几千到上万元。那么,在此案中,林志颖已经删除了照片,并“公开检讨”,为什么还得做出巨额赔偿呢?


林志颖明知这是一张PS的照片,还予以传播,其行为侵犯了原作者保持作品完整性的著作权——即便照片没有署名,也侵犯作者的署名权。对于侵权本身,没有异议,争议在赔偿标准。


1990年出台的《著作权法》中并没有明确相关赔偿标准,之前往往是参照报社稿酬支付标准给予赔偿,这导致赔偿标准畸低。2010年修订的《著作权法》明确了3种不同的赔偿标准,即,权利人实际损失、侵权人违法所得和法定赔偿。即使如此,由著作权所有人来举证侵权行为“权利人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违法所得”,还是相当困难的。这一度导致著作权侵权的违法成本很低,有些人甚至恶意侵权,因为反正事后的赔偿标准并不高,而且著作权人也未必会维权。


之所以此次法院支持34.5万元的巨额赔偿,是因为明星利用PS照片与和粉丝互动,获得了巨大利益,这部分“违法所得”理应赔偿给著作权人。


首先,涉案原作品知名度较高,原作者本人在业内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原作拍摄于1992年,展现了我国侦察兵的真实面貌,并获得第十八届全国摄影艺术展金奖。


其次,明星林志颖在拥有2100万粉丝的微博平台上传播侵权作品,影响广泛,也获得巨大的不正常利益。明星发微博,和粉丝互动、****、搞“****”,本身就是一种重要的变现手段。


第三,林志颖作为公众人物,在发布公共言论、使用他人作品时,应该有更高的注意义务。


一张PS照片让明星赔偿30多万元,其实是一堂法治课,它体现了著作权的真实价值。互联网时代,各种IP变现能力极强;但是,不要忘记IP的本意就是知识产权,真正的著作权价值需要互联网的“再发现”。


此判决的意义在于,就是要提高侵权的违法成本,让侵权“得不偿失”,让全社会学会尊重原创、尊重知识产权。(来源:深圳特区报 沈彬)


标签: 知识产权 著作权 明星 林志颖 巨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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