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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时是否可以和并独权?

发布时间:2017.10.02 广东省查看:1810 评论:13

本帖最后由 思博版主 于 2017-10-2 16:33 编辑

比如,原专利有两项独权,权A、权B。确定权B无法被无效,如果遇上无效时,是否可以将权B的技术特征合并到权A中?进一步的,是否可以仍然保留权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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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 第1楼
    权B可以保留。

    2017/10/02 16:51 [来自上海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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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2楼
    好像,无效阶段,两项独权,不能合并。

    2017/10/02 16:53 [来自上海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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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3楼
    不晓得任何无效阶段可以将独权的技术特征合并到别的独权的说法。

    2017/10/02 16:56 [来自天津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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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4楼
    法规上并不禁止两个独权合并
    但是从技术方案看,这就有可能重复了,因为两个方案可能干的是一样的事,合起来就多此一举了,比方说:玻璃杯子+铁杯子,这玩意怎么喝水啊,一个喝一个流

    2017/10/02 22:05 [来自未知属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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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5楼
    白龙马备用号 发表于 2017-10-2 22:05
    法规上并不禁止两个独权合并
    但是从技术方案看,这就有可能重复了,因为两个方案可能干的是一样的事,合起 ...

    你说的是我想要的结果
    从技术方案上看是不会重复的,比如:结构的改进和相应的用途。如果应对无效结构的技术方案时,合并用途的技术方案,显然不会重复的。

    2017/10/02 23:05 [来自广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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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6楼
    ”合并”和”把技术特征加到另一个权利要求”好像不是一个意思。

    这个问题没有指明两项独权之间有没有引用关系。有引用关系就能把引用到的技术特征加进去(相当于权利要求的删除,删除后留下的权利要求原本就带有那些技术特征)。没有引用关系的话,貌似是不能”合并”的,审查指南中所说的合并是从属与同一独立权利要求且相互之间没有引用关系的两项从属权利要求的合并。

    2017/10/03 09:02 [来自湖北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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