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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授权后,是否一定要给已经离职的发明人也发放奖励?

发布时间:2017.09.22 浙江省查看:1796 评论:3

本帖最后由 谢皮蛋 于 2017-9-22 13:47 编辑

比如:
2014年01月01日以单位为申请人申请发明专利,发明人:张三、李四、王五。           2015年01月01日,单位给发明人发放申请专利奖励(张三、李四、王五)。
2016年01月01日,张三离职。
2016年10月10日,发明专利授权公告。
2017年01月01日,单位给发明人发放授权专利奖励(李四、王五)。

问:专利授权后,是否一定要给已经离职的发明人张三也发放奖励?
依据《专利法》第16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76-78条,本人理解为没有硬性规定要给张三发放,若有约定(如单位制度、劳动合同、离职流程等),约定优先。
大家怎么看?多谢交流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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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 第1楼
    必须奖励。
    不奖励的是耍赖皮。
    做出贡献的员工,不会因为离职了他的贡献就消失了。

    2017/09/22 10:02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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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2楼
    原则上是的,与授权时该员工是否在单位无关。

    2017/09/22 10:08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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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3楼
    我们是给的。与在职发明人一样给。

    2017/09/22 10:42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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