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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专利申请文件修改和无效宣告期间对专利文件的修改问题

发布时间:2017.09.21 重庆市查看:1236 评论:0

根据A33条规定,申请人可以对其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但是,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权利要求书和原说明书记载的范围,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图片、照片表示的范围。 根据R69条规定,在无效宣告期间,专利权人可以对发明和实用新型的权利要求进行修改,但不得超出原权利要求保护的范围。不得修改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的说明书和附图,不得修改外观设计专利的照片、图片或简要说明。 根据以上两个法条,是不是可以理解为:在专利申请期间,可以修改专利说明书、附图和权利要求,只要不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谢谢

标签: 专利 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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