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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物化学类用途发明答辩的问题,请教各位前辈

发布时间:2017.09.21 广东省查看:1824 评论:14

本帖最后由 azdw 于 2017-9-21 17:38 编辑

一种已知的化合物A,本申请首先要求保护A的一种新的医药用途B,即“权利要求1:A作为治疗B病药物的应用”。在这个前提下,
“权利要求N:一种制剂,由A和辅料制成”审查员说了没有创造性。现在就算我将这个权利要求N进行功能性限定,改成“权利要求N:一种用于治疗B病的制剂,由A和辅料制成”,这个权利要求是不是依然没有创造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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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 第1楼
    新用途可以具备创造性的,您的这个权利要求1是别人写的还是您写的?

    2017/09/21 17:10 [来自河南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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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2楼
    李幼龙 发表于 2017-9-21 17:10
    新用途可以具备创造性的,您的这个权利要求1是别人写的还是您写的?

    别人写的。其实我是想问后面这个制剂的独权即使进行功能限定仍然没有创造性?

    2017/09/21 17:14 [来自广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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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3楼
    没有

    2017/09/21 17:17 [来自广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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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4楼
    李幼龙 发表于 2017-9-21 17:10
    新用途可以具备创造性的,您的这个权利要求1是别人写的还是您写的?

    别人写的。其实我是想问后面这个制剂的独权即使进行功能限定仍然没有创造性?

    2017/09/21 17:17 [来自广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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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5楼

    那如果这个权1最后授权了,然后别人造了个主要成分是A的治B病的药拿出来卖算不算侵权?

    2017/09/21 17:21 [来自广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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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6楼
    不知道您说的权1是不是保护的是由A和辅料制成的药物,如果是,就算侵权。

    2017/09/21 17:34 [来自广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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