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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属权利要求数量太多,想减少,而且期望在授权和无效时对保护范围影响不大

发布时间:2017.09.16 湖南省查看:1959 评论:14

本帖最后由 3165686 于 2017-9-16 14:52 编辑

从属权利要求数量太多,想减少,而且期望在实质审查和无效时对保护范围影响不大。

能够实现吗?

应该从何处着手?看上去都觉得重要,无从下手。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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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 第1楼
    例如 先 写40个权利要求,准备好

    然后在客户端的编辑器中,将权10-40整合成一条,原来的11-40权项的特征前面 都加 一个 或字,这样 在答复审查意见时,将权10分列调整为新的从权10-40,没毛病。(或者主动修改时机时 将权10分列调整为新的从权10-40)

    2017/09/16 19:46 [来自湖南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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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2楼
    本帖最后由 3165686 于 2017-9-16 22:30 编辑

    fyf860106 发表于 2017-9-16 19:46
    例如 先 写40个权利要求,准备好

    然后在客户端的编辑器中,将权10-40整合成一条,原来的11-40权项的特征前 ...


    谢谢,
    请问如果11-40的引用关系复杂, 比如:并不是所有的权利要求都是引用权1,而且权11-40之间也有后面引用前面的以及递进引用关系,
    这样操作尽管说明书是支持的,也没有超出说明书记载的范围,但是会不会超出了权利要求记载的范围呢?
    担心这样会导致不清楚。然后在修改回来的时候就是超范围修改,违反法33,也不知道是否存在这样的问题?还是我理解错误?
    请教您,这样的情况该怎么弄?

    谢谢

    2017/09/16 21:54 [来自湖南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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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3楼
    本帖最后由 fyf860106 于 2017-9-16 23:23 编辑

    3165686 发表于 2017-9-16 21:54
    谢谢,
    请问如果11-40的引用关系复杂, 比如:并不是所有的权利要求都是引用权1,而且权11-40之间也有后 ...

    例如
    10、特征A。
    11、特征B。
    12、特征C。
    13、特征D。
    ……
    提交版
    10、特征A,或者特征B,或者特征C,或者特征D,……

    都弄了 或者 就不会超出原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这样答复时都是没问题的,而且答复时必然可以自行进行拆分,因为该权利要求铁定不清楚,至少有一部分缺乏引用基础(即使审查员没指出来,也可自行修改,因为这是克服本身存在的缺陷);
    主动修改时机内更加没问题。

    2017/09/16 23:22 [来自湖南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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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4楼
    fyf860106 发表于 2017-9-16 23:22
    例如
    10、特征A。
    11、特征B。

    这样可以吗?
    例如
    10、特征A。
    11、引权10,特征B。
    12、引权11,特征C。
    13、引权12,特征D。
    提交版
    10、特征A,或者特征B,或者特征C,或者特征D,……

    2017/09/16 23:30 [来自湖南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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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5楼
    fyf860106 发表于 2017-9-16 23:22
    例如
    10、特征A。
    11、特征B。

    你想得很美。

    2017/09/16 23:33 [来自天津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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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6楼

    什么是想的很美,这是非常符合实际的。

    几十个从权的特征 都整到 从权10中(加或者),造成的并列方案必然有些是缺乏引用基础的,审查员一定会指出不清楚,这样就可以将 该包含N个从权的 从权10进行分散 调整,例如调整为从权10-40。

    2017/09/16 23:35 [来自湖南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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