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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员是否有义务权利要求书进行简单修改?

发布时间:2017.08.31 河南省查看:3495 评论:20

撰写权利要求书的时候,写到xx温度是100,实际上正确写法应该是xx温度是100°c。说明书里面是正确的,写的就是xx的温度是100°c。那么对于这种显而易见的低级错误,审查员是不是应该直接依照职权修改而没必要再发补正通知书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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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 第1楼
    两者都可以吧,依照职权修改没有说是应该的吧?

    2017/08/31 16:02 [来自上海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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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2楼
    建议你在《审查指南》中,搜一下依职权修改。

    2017/08/31 16:03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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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3楼
    BillJ 发表于 2017-8-31 16:02
    两者都可以吧,依照职权修改没有说是应该的吧?

    您的意思,xx温度是100与xx温度是100°c都是可以的吗?

    2017/08/31 16:06 [来自河南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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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4楼
    李工仲明 发表于 2017-8-31 16:03
    建议你在《审查指南》中,搜一下依职权修改。

    只能初审合格之前修改= =,那我这种表述是否会导致不清楚呢

    2017/08/31 16:08 [来自河南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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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5楼
    李幼龙 发表于 2017-8-31 16:06
    您的意思,xx温度是100与xx温度是100°c都是可以的吗?

    温度,肯定是要有单位的

    2017/08/31 16:12 [来自上海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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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6楼
    李幼龙 发表于 2017-8-31 16:08
    只能初审合格之前修改= =,那我这种表述是否会导致不清楚呢

    只能……,不一定吧。

    2017/08/31 16:18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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