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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要求中是否可以有“其他”字眼

发布时间:2017.08.22 吉林省查看:2852 评论:17

本帖最后由 xi8018 于 2017-8-22 21:43 编辑

权利要求中是否可以有“其他”字眼?
比如说某项权利要求,其特征在于:............A实现B的过程由C完成或其他可使A实现B的机械机构。

“其他可使A实现B的机械机构“为已知技术。包含太多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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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 第1楼
    不可以,概念模糊,保护客体不清晰,今天电话里审查员

    2017/08/22 23:28 [来自广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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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2楼
    不清楚也

    2017/08/23 09:48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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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3楼
    为什么不用功能性限定呢

    2017/08/23 09:53 [来自广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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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4楼
    既然是已知技术,为何要保护起来。

    2017/08/23 10:21 [来自广西壮族自治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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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5楼
    “其他可使A实现B的机械机构 ”   就是功能限定,为什么不清楚呢?其包括了可使A实现B的机械机构,其他是指除了C,保护的不是这个,这个是完整性相关技术特征。

    2017/08/23 20:21 [来自吉林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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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6楼
    其他这个范围太大了,就是除了C的其他机构。你说我还限定了能使A实现B的机构啊,就是能使A实现B的机构才是我保护的范围啊。审查员:大哥,你的意思是我还得大脑风暴下哪些机构才能使A实现B吗?我的大脑不够用啊。阿婶卒,尸检脑仁爆炸疑似他杀。

    2017/08/23 20:49 [来自江苏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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